科斯产权理论(现代产权理论的现代产权理论介绍)
本文目录
- 现代产权理论的现代产权理论介绍
- 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发明者是谁
- 关于科斯提出的产权理论的说法,正确的是()
- 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关于产权和外部性理论的主要观点和结论包括( )
- 产权理论在环境领域的应用研究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 什么是科斯定理,如何通过明晰产权来解决环境问题
- 什么是科思定律
- 科斯定理的产权界定
- 科斯定律
现代产权理论的现代产权理论介绍
突出代表者为科斯(R·Coase)。他所致力考察的不是经济运行过程本身(这正是正统微观经济学所研究的核心),而是经济运行背后的财产权利结构(这正是正统经济学所忽略的);他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不是数学,效用主义的边际分析(这正是正统理论所采取的基本方法),而是典型的制度分析,并通过对某些经济现象的分析来阐述隐含在这些现象背后的经济运行规则及规定这些规则的制度基础。科斯产权理论的形成与确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30年代对正统微观经济学进行批判性思考,指出市场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磨擦,导致这种磨擦的主要因素是产权构造上的**,克服磨擦的根本在于界定企业产权。代表作:1937年发表于伦敦经济学院学报《经济学家》上的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第二阶段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科斯系统地论述了产权的经济作用,分析了产权的功能,特别考察了产权结构对于降低社会成本,克服诸如外在性等市场失灵的关键性作用,从而使产权制度作为保障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必要条件。这一阶段的代表作是科斯于1960年发表于《法与经济学杂志》上的《社会成本问题》,这一阶段最突出的成就是“科斯定理”的思想。 现实经济中,市场经济往往存在“外部性问题”,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着**。现代产权理论认为外部性的产生是由于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相等,即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从而导致了社会福利的损失或低效。因此在市场的运行过程中,产权界定和合理配置占有重要地位。按照《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定义 ,“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阿尔奇安(Alchian,1969) 把产权定义为人们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使用资源的权利,或者说是人们使用资源的适当规则。德姆塞茨(Demsetz,1989) 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它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使人们在与别人的交换中形成了合理的预期。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为实现外部效应更大程度的内部化提供动力。”可见产权是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相关规则,是收益权和控制权相结合的有机体。为了说明产权的重要性,现代产权理论引入了“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这一概念。科斯最早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但是却没有指出交易费用的原因和性质。威廉姆森进一步发展了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威廉姆森 指出“交易费用的发生、影响和扩展已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先声夺人。组织经济活动而不计交易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一种组织形式较之另一种组织形式的任何优势都会因不计成本的缔约活动而消失殆尽。交易费用已成为经济学研究中心议题的现实性......与日俱增”。交易费用是比较经济制度谁优谁劣的决定性因素。任何一种体制、组织制度在其运行过程中都要产生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的高低是衡量各种体制优劣的尺度。著名的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交易费用为零,同时允许自由交易,产权的初始安排对效率没有影响。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常态,因此科斯定理的实质是要说明交易费用的存在使产权的界定十分重要。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就是要研究如何通过界定、变更和安排所有权来降低或者消除市场运行中的交易费用,以改善资源配置的效率。赫希赖(1984) 指出:“科斯定理强烈地建议:不论以何种方式分配产权,产权明确化可以是一个重要的手段来促进效率的提高。”现代产权理论认为能够有效实现外部性内在化的产权制度安排是有效率的产权形式。私有产权就是将资源的支配、使用与转让以及收入的享用权界定给一个特定的人,他可以不受任何约束、采取任何一种他认为合适的方式来支配、使用或者转让这些资源。而公有产权则意味着任何成员都有权分享这些权利,这样就消除了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让渡性。产权共同拥有难以排除利益的“搭便车”现象和共同体内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性。在产权的共同体内,所有者众多、利益多元,要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很高,公有产权导致了根大的外部性,因而是无效率的产权形式。
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发明者是谁
现代产权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框架之下的理论分支,其代表人物是罗纳德·H·科斯(Coase)、威廉姆森(Williamson)、斯蒂格勒(Stigler)、德姆塞茨(Demsetz)和***等。 新制度经济学是在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反思和批判中发展起来的。19世纪末由凡勃伦、康芒斯等人创立和发展的早期制度经济学,从一开始就摒弃了新古典的分析范式,用历史主义的方法来透视制度因素的作用和影响。而新制度经济学派却是在新古典范式之内发展起来的,继承了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假定、方法和工具,如理性经济人假定、稳定偏好、均衡和最大化分析等,但是却以产权、经济组织和制度变迁理论去考察经济问题从而大大拓展了经济学的研究视野。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之下,研究资源配置的效率时,产权被作为已知不变的制度参数。而新制度经济学则将产权制度、交易费用、经济组织等视为亟待解决的关键性变量,并侧重研究效率的性质和结果如何与这些变量相联系。 现代产权理论的突出代表者为科斯(R·Coase)。他所致力考察的不是经济运行过程本身(这正是正统微观经济学所研究的核心),而是经济运行背后的财产权利结构(这正是正统经济学所忽略的);他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不是数学,效用主义的边际分析(这正是正统理论所采取的基本方法),而是典型的制度分析,并通过对某些经济现象的分析来阐述隐含在这些现象背后的经济运行规则及规定这些规则的制度基础。 科斯产权理论的形成与确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30年代对正统微观经济学进行批判性思考,指出市场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磨擦,导致这种磨擦的主要因素是产权构造上的**,克服磨擦的根本在于界定企业产权。 代表作:1937年发表于伦敦经济学院学报《经济学家》上的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 第二阶段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科斯系统地论述了产权的经济作用,分析了产权的功能,特别考察了产权结构对于降低社会成本,克服诸如外在性等市场失灵的关键性作用,从而使产权制度作为保障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必要条件。 这一阶段的代表作是科斯于1960年发表于《法与经济学杂志》上的《社会成本问题》,这一阶段最突出的成就是“科斯定理”的思想。
关于科斯提出的产权理论的说法,正确的是()
关于科斯提出的产权理论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只要产权明晰,交易成本大小不会影响资源最优配置的效率 B.交易成本大小是影响资源最优配置的根本因素 C.产权制度不同不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D.很多外部性的产生都是因为产权不清晰导致的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按照美国经济学家科期的产权理论,很多外部性的产生都是由于产权不清晰导致的(D正确) 关于科斯定理通常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A错误),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了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进而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进一步看,还可以认为,一旦考虑到交易成本。 产权的初始界定对于经济运行的效率就会产生十分重要的作用,从而可以引申出一个重要结论:不同的产权制度会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C错误)。
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关于产权和外部性理论的主要观点和结论包括( )
正确答案:A,C,D,E解析:外部性之所以存在并导致资源配置失当都是由于产权界定不清晰。科斯定理内容如下: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是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进一步看,还可以认为,一旦考虑到交易成本,产权的初始界定对于经济运行的效率就会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从而可以引申出一个重要结论:不同产权制度,会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
产权理论在环境领域的应用研究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答案解析:20世纪60年代
产权理论是1991年科斯提出的理论。
产权理论认为,私有企业的产权人享有剩余利润占有权,产权人有较强的激励动机去不断提高企业的效益。所以在利润激励上,私有企业比传统的国营企业强。
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率绝对低下、资源配置绝对无效的社会。能够保证经济高效率的产权应该具有以下的特征:
(1)明确性,即它是一个包括财产所有者的各种权利及对限制和破坏这些权利时的处罚的完整体系;
(2)专有性,它使因一种行为而产生的所有报酬和损失都可以直接与有权采取这一行动的人相联系;
(3)可转让性,这些权利可以被引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上去;
(4)可操作性。
什么是科斯定理,如何通过明晰产权来解决环境问题
科斯定理:不管产权事先是明确的,不管赋予哪一方,当各方为双方的共同利益进行谈判时,如果谈判的成本为0,那么,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是用来解决外部性影响,导致资源配置失当的情况。例如事先规定空气或者河水,A企业有权不受污染,那么B企业为了生产需要排污,就必须向A企业购买排污权。B企业有成本,A企业受益。市场交易的结果会使得污染问题得到解决。其实在实际中不一定有效。
什么是科思定律
科斯定律简介科斯定律由三个关键概念和四个要点组成三个关键概念:四个要点:科斯定理的案例分析1.产权明晰是前提2.产权交易是水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3.发挥政府在水环境保护中的制度供给作用简介 科斯定律由三个关键概念和四个要点组成 三个关键概念: 四个要点:科斯定理的案例分析 1.产权明晰是前提 2.产权交易是水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 3.发挥政府在水环境保护中的制度供给作用展开 本段简介 科斯定理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命名。他于1937年和1960年分别发表了《厂商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这两篇文章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著名的 “科斯定理是产权经济学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交易费用的论断。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科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而“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乔治·史提格勒(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科斯第一定理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 如果产权的界定是适当的,那么,人们就会被迫偿付他们给别人带来的任何外部负效应,而且,市场交易将产生有效率的结果。 关于什么是科斯定理,西方学者有多种说法,一般认为该定理可表述为:在市场交换中,若交易费用为零,那么产权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就没有影响。例如,假定有一工厂排放的烟尘污染了周围5户居民晾晒的衣服,每户由此受损失75元,5户共损失375元。再假定有两个解决方法,一是花150元给工厂烟囱安装一除尘器,二是给每户买一台价值50元的烘**,5户共需250元。不论把产权给工厂还是给居民,即不论工厂拥有排烟权利,还是5户居民有不受污染的权利,如果听任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发生作用,工厂或居民都会自动采取150元解决问题的方法,因为这样最节省,150元成本最低表示资源配置最优。本段科斯定律由三个关键概念和四个要点组成三个关键概念: (1)交易成本。 它是指协商签订契约以及契约签好后付诸实施所需要的成本。以雇工程队修建一座办公大楼为例来说明。这时的交易成本包括下列若干项之和:寻找合适的建筑工程队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与建筑单位协商、讨价还价,签订有关契约,确定工程的价码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雇人检查已建成的办公楼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契约上的标准所付出的时间与货币;如果工程不合标准,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所需花费的时间与货币。 (2)产权。 使用与拥有某种资源的权利。每一位在图书馆看书的人,都拥有获得安静的读书环境的权利,这是他拥有与使用”安静环境“的产权。 (3)产权交易。 虽然在图书馆学习的人每人都拥有使用安静环境的权利,但是若在一个不太大的阅览室中只有三个人,其中两人想谈天,如果第三者愿意,那两个想谈天的人可以付出点代价,给第三者一点好处,让他忍受一下不安静。这就相当于第三者将其”享用安静“的一部分权利出卖给了那两个想谈天的,出让了一部分产权。四个要点: (1)赋予各当事者一种明确的产权。以工厂的废气污染为例,政府可以赋予工厂随便污染的权利(全部产权归工厂),也可以赋予周围居民使用清洁空气的权利(全部产权归居民),当然也可以将产权部分赋予工厂(每单位时间排放最高限量的废气),部分赋予周围居民。 (2)各当事者之间进行协商,买卖其产权的交易成本非常之小,以至于可以忽略不计。这种协商的成本很小。 (3)协商结果是最有利于社会、各当事人认为最好的,此结果对双方都有利。 (4)产权关系明确对协商获得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科斯定律发生作用的隐含条件是相互协商的成功。协商过程本身就是一种集体选择行为。此外,政府或某种自发组成的组织是“赋予产权”的执行主体,这种组织的形成与决策的制定,甚至是几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需要这种机构(往往是政府或者下属机构)出面解决时,其决策过程也是一种集体选择行为。本段科斯定理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科斯定理在水环境保护的应用 根据科斯定理,水环境保护中产权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产权明晰是前提 为了保护水资源,必须解决水资源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效应问题。随着水资源污染程度的加剧而导致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日益尖锐,这就要求建立水权制度,使水资源配置市场化,通过市场机制保护水资源。但是,水资源作为一种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公共资源,界定其私有产权难度较大。从目前国外的研究结果和改革趋势来看,政府和市场相结合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即在政府运用政策法规进行调控的同时将水资源纳入市场配置的轨道,以便充分利用市场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最终目的。 因此,要达到运用市场手段优化水资源配置,解决水资源污染外部不经济问题,从而保护水资源的目的,首先要求政府做出符合市场规律的以水权为核心的市场制度安排。 我国宪法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国家的水资源所有权是为公共利益而设置的,其目的并不是使国家获得对于水资源所有权的实际使用价值。在客观上,国家的水资源所有权也只能授权他人行使。如何满足水资源所有人直接支配水资源及通过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解决水资源所有与使用之间的矛盾,这正是确立水权制度的最初动因。确立水权制度,必须安排水权。即在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之外设置水权,并将它作为与水资源所有权并存的一项制度,已经成为现代世界各国变革水法制度,优化水资源配置,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多元价值的必然选择。2.产权交易是水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 现代各国水法对水权一般也规定为依法对于地面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在保留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约定设立水权,转移水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并取得相应的对价。而这种约定由非所有人直接取得水资源使用权、收益权的行为,实质上就是所有权人对水资源的一种法律处分。从非所有人方面而言,水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有效手段。非所有人可以通过与水资源所有人签订合同取得水权,并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之进行使用和收益。由此,既解决了由水资源的有限而带来的不能人人拥有的矛盾,又使水资源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得以流向其利用效率较高的部门。 同时,还完成了水资源“从归属到利用”的转变。水权在市场上可交易,也可以依法进行抵押、入股、出租。 这样,就为利用市场价格和竞争机制实现水资源分配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水权交易对交易双方意味着成本和收益,水资源的经济价值突出,人们自然会高效率地使用它,进而实现对水资源的保护。3.发挥政府在水环境保护中的制度供给作用 水资源产权的国有性质导致了产权模糊下的“公共物悲剧”,产权改革势在必行。关于如何界定水权,水权可否交易,如何实现水资源配置的最优化等,前面已作了较为清晰的论述。然而,谁来界定水权?科斯定理已给出了答案:政府界定水权,政府在水权交易中供给制度。这已为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证明是成功的做法。如澳大利亚政府水工业战略性改革框架明确,在水分配和水权方面,州政府将执行严格、科学的水权和水分配系统,前提是水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并对水权明确定义,如拥有权、使用权及其数量、可靠性、可交易性和质量等,并取得显著成效。 因此,我国政府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理论逻辑,利用制度供给来规范和约束各利益主体,促进水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合理使用。通过供给法律制度对水权主体在环境保护、水利、防洪等方面进行强制性、规范性制约;通过供给行政制度,如契约合同等,对水权种类、内容、范围等方面进行限定。这样,在水权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同时,国家和水资源所有人还可以从保护水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对水权人予以制约,要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既要考虑个人效率,又应注意人类生存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扩展阅读: ***隐藏网址***开放分类: 经济学,科斯
科斯定理的产权界定
以出生于英国的美国经济学家科斯(Coase)为代表的产权经济学家指出,只要明确了产权界定,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外部性问题。一、科斯定理与明晰产权以罗纳德·科斯教授为首的一些经济学家主张,政府首要应当做的就是明晰产权。以减少“公地的悲剧”。科斯认为,一旦产权明晰,若交易费用为零,市场交易可以确保有效率的结果,产权分配方式不影响经济效率,仅影响收入分配。这就是科斯定理(Coase’stheorem)。二、正交易费用与产权分配原则但是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是很不现实的。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交易对象,有必要交流交易的愿望和条件,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特别是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操作的成本常常是极端地和充分地高昂,至少会使许多在0交易费用体制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特别是当交易涉及到很多方时,尤其如此。科斯定理的魅力在于它将政府的作用限定在最小范围之内。政府只不过是使产权明晰,然后是交由私人市场去取得有效率的结果。然而运用该定理的机会极其有限,因为达成和实施一项市场交易协议的成本可能非常高,特别是当涉及很多人时,尤其如此。于是,“一体化”和政府干预两种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替代市场的方式便繁荣了起来。
科斯定律
理论坞·有理有趣 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科斯定理由三组定理构成。 科斯第一定理的内容是: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雷托最优。 如果科斯第一定理成立,那么它所揭示的经济现象就是:在大千世界中,任何经济活动的效益总是最好的,任何工作的效率都是最高的,任何原始形成的产权制度安排总是最有效的,因为任何交易的费用都是零,人们自然会在内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动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因而,产权制度没有必要存在,更谈不上产权制度的优劣。然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在经济社会一切领域和一切活动中,交易费用总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因而,科斯第一定理是建立在绝对虚构的世界中,但它的出现为科斯第二定理作了一个重要的铺垫。科斯第二定理通常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反定理,其基本含义是: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科斯第二定理中的交易成本就是指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的交易费用。在交易费用至上的科斯定理中,它必然成为选择或衡量产权制度效率高低的唯一标准。那么,如何根据交易费用选择产权制度呢?科斯第三定理描述了这种产权制度的选择方法。第三定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如果不同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相等,那么,产权制度的选择就取决于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第二,某一种产权制度如果非建不可,而对这种制度不同的设计和实施方式及方法有着不同的成本,则这种成本也应该考虑;第三,如果设计和实施某项制度所花费的成本比实施该制度所获得的收益还大,则这项制度没有必要建立;第四,即便现存的制度不合理,然而,如果建立一项新制度的成本无穷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带来的收益小于其成本,则一项制度的变革是没有必要的。 科斯定理的精华 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根据交易费用理论的观点,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制度的使用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的变更也是有成本的,一切制度安排的产生及其变更都离不开交易费用的影响。交易费用理论不仅是研究经济学的有效工具,也可以解释其他领域很多经济现象,甚至解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现象。比如当人们处理一件事情时,如果交易中需要付出的代价(不一定是货币性的)太多,人们可能要考虑采用交易费用较低的替代方法甚至是放弃原有的想法;而当一件事情的结果大致相同或既定时,人们一定会选择付出较小的一种方式。 科斯定理的前提条件 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条件:明确产权和交易成本 钢铁厂生产钢,自己付出的代价是铁矿石、煤炭、劳动等,但这些只是“私人成本”;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废渣,则是社会付出的代价。如果仅计算私人成本,生产钢铁也许是合算的,但如果从社会的角度看,可能就不合算了。于是,经济学家提出要通过征税解决这个问题,即政府出面干预,赋税使得成本高了,生产量自然会小些。但是,恰当地规定税率和有效地征税,也要花费许多成本。于是,科斯提出:政府只要明确产权就可以了。如果把产权“判给”河边居民,钢铁厂不给居民们赔偿费就别想在此设厂开工;若付出了赔偿费,成本高了,产量就会减少。如果把产权界定到钢铁厂,如果居民认为付给钢铁厂一些“赎金”可以使其减少污染,由此换来健康上的好处大于那些赎金的价值,他们就会用“收买”的办法“利诱”厂方减少生产从而减少污染。当厂家多生产钢铁的盈利与少生产钢铁但接受“赎买”的收益相等时,它就会减少生产。从理论上说,无论是厂方赔偿,还是居民赎买,最后达成交易时的钢产量和污染排放量会是相同的。但是,产权归属不同,在收入分配上当然是不同的:谁得到了产权,谁可以从中获益,而另一方则必须支付费用来“收买”对方。总之,无论财富分配如何不同,公平与否,只要划分得清楚,资源的利用和配置是相同的——都会生产那么多钢铁、排放那么多污染,而用不着政府从中“插一杠子”。那么政府做什么呢?明确产权,并且有效地保护产权。科斯定理表明,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有了产权,人们自然会“议出”合理的价格来。 但是,明确产权只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一个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另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不存在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简单地说是为达成一项交易、做成一笔买卖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和产品之外的金钱,如市场调查、情报搜集、质量检验、条件谈判、讨价还价、起草合同、聘请律师、请客吃饭,直到最后执行合同、完成一笔交易,都是费时费力的。就河水污染这个问题而论,居民有权索偿,但可能会漫天要价,把污染造成的“肠炎”说成“胃癌”;在钢铁厂有权索要“赎买金”的情况下,它可能把减少生产的损失一元说成十元。无论哪种情况,对方都要调查研究一番。 如果只是一家工厂和一户居民,事情还好办。当事人的数目一大,麻烦就更多,因为有了“合理分担”的问题。如果是多个厂家,谁排了污水、排了多少,他们如何分摊赔偿金或如何分享“赎买金”就要先扯皮一番;如果是多户居民,谁受害重谁受害轻,怎么分担费用或分享赔偿,也可打得不可开交。正是这些交易成本,可能使得前面所说的那种由私人交易达到的资源配置无法实现——或是大家一看有这么多麻烦,望而却步。所以说,科斯定理的“逆反”形式是:如果存在交易成本,即使产权明确,私人间的交易也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条件各有所指,但并不是完全独立、没有联系。最根本的是明确产权对减少交易成本的决定性作用。产权不明确,后果就是扯皮永远扯不清楚,意味着交易成本无穷大,任何交易都做不成;而产权界定得清楚,即使存在交易成本,人们在一方面可以通过交易来解决各种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地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方式,使交易成本最小化。 科斯定理的不足 1.科斯定理中的零交易费用的假定本身就不存在(不现实)。 科斯自己也承认这一点,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他写到:“迄今所阐述的观点都假定交易费用是不存在的。当然,这是很不现实的假定。真实的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2.科斯定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循环论证。 科斯一方面认为企业的存在是因为交易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又认为交易费用的高低是由企业内部交易与市场交易费用两者相比较确定的,“采用一种替代物的经济组织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时的成本而达到同样的结果,这就使产值增加。”“企业就是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只要企业的行政成本低于它所替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企业活动的调整所获的收益多于企业的组织成本,人们就会采用这种方式”,从而陷入循环论证。3.科斯定理的悖论性。 科斯认为只要政府管理费用小于市场自由交易费用,那么政府管理就比利用市场机制更为有效。这与他的产权理论的主旨,即私有产权条件自由交易有效率的基本论点相悖。科斯定理和它所引起的进一步研究、推翻了外在性和公共商品必须要求政府干预的假设。 但其并没有用“市场总是能自我调节”的假定去取代它。科斯定理承认,如果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高得使人无法承受,市场就会失败,结果经济学家们对通过降低成本以纠正市场缺乏效率的做法的兴趣比以前更强烈了。所以,批评者认为科斯定理过分滥用交易成本只是在理论上才成立。把市场的每种失败都归咎于交易成本,这样一来就等于把市场失败看作是某种理所当然的事了。科斯定理及其所辩护的竞争模式的最大弱点是: 难以对为数较少的交易者之间进行的交易作出解释。 换句话说,当众多的买者和卖者的假设不成立时,那么,交易成本就没有供求预知这个因素重要:这时经济学就走进了博弈理论境界了,在那里就不难做出出结果有效的论断了。 科斯定理的实际应用 科斯定理给我们以启示,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管理创新、解决外部效应问题都十分有用: (一)指导国企改革的深层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历经坎坷:从放权让利、"利改税飞承包经营责任制到1994年以来大多数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制,国有企业改革的成绩显著。但最终离走出困难还有一定距离,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改革中深层次的矛盾显现出来。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尚未理顺,权责不清,政企政资不分,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困难等等。这些问题都充分说明了扩权让利和政策调整的改革思路实际上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由原有的产品经济体制所形成的深层次的弊端,它没有真正涉及到企业产权制度变革、企业制度创新、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政府职能转变及固有产权合法权益保障等问题。也就是说,以往的改革政策没有给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清晰界定,从而导致了全民资产经济所有权关系模糊、全民资产法人财产权关系模糊、全民资产经营权关系模糊。由此而导致政府扮演资产所有者角色,不可避免地这种职能和行政管理、经济调节相混淆;企业没有法人产权,难以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者;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受到行政命令干预。由此可见,国企改革关键是产权改革,通过产权关系的清晰界定,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二)指导国企公司制改革与投资主体多元化 建立现代企业的制度是由企及草始方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建立公司制度,而公司制通常是应该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这点也是在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是通过市场来完成的,必须在产权交易中实现。而我国传统国企的产权安排使得国企没有产权交易的权力,产权交易难以在市场中发生,并且产权交易成本过高、政府干预、行政上拉郎配、产权制度政治性较强等等。这些都影响了在市场交易中择优挑选效率最高的产权结构,从而在宏观上社会资掠不能最优配置,浪费严重。在企业层面上,公司制改造困难重重,法人治理结构步履维艰。为此,必须给国有企业以产权交易的权利和自由选择合约的权力,使国企通过产权市场的交易活动,以低的交易费用达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指导解决外部效应问题 科斯定理最初就是在解决外部效应问题的方案中提出的。科斯认为传统经济学对纠正外在性方案时都有**。首先,政府税收。这种方案要求税收当局必须明确知道该企业给社会或其他成员施加的外在性成本,这在有时是比较困难的。其次,企业合并。这种把两个企业合并以把外部影响内部化的方案只适应于外部性影响面不大的情况,而对→些复杂的、面积大的外部性问题不适应。基于这两个方面的局限,以界定产权、用市场交易来解决外部性的方案被科斯提出了。科斯指出,只要产权界寇是明确的,并且交易费用不太大,允许产权自由交易,则只要产权初始界寇,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外部效应提供了另一种解决方法,受到社会及经济界的关注。科斯定理的案例分析 案例:科斯定理在水环境保护的应用 根据科斯定理,水环境保护中产权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产权明晰是前提 为了保护水资源,必须解决水资源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效应问题。随着水资源污染程度的加剧而导致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日益尖锐,这就要求建立水权制度,使水资源配置市场化,通过市场机制保护水资源。但是,水资源作为一种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公共资源,界定其私有产权难度较大。从目前国外的研究结果和改革趋势来看,政府和市场相结合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即在政府运用政策法规进行调控的同时将水资源纳入市场配置的轨道,以便充分利用市场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最终目的。 因此,要达到运用市场手段优化水资源配置,解决水资源污染外部不经济问题,从而保护水资源的目的,首先要求政府做出符合市场规律的以水权为核心的市场制度安排。 我国宪法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国家的水资源所有权是为公共利益而设置的,其目的并不是使国家获得对于水资源所有权的实际使用价值。在客观上,国家的水资源所有权也只能授权他人行使。如何满足水资源所有人直接支配水资源及通过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解决水资源所有与使用之间的矛盾,这正是确立水权制度的最初动因。确立水权制度,必须安排水权。即在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之外设置水权,并将它作为与水资源所有权并存的一项制度,已经成为现代世界各国变革水法制度,优化水资源配置,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多元价值的必然选择。 2.产权交易是水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 现代各国水法对水权一般也规定为依法对于地面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在保留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约定设立水权,转移水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并取得相应的对价。而这种约定由非所有人直接取得水资源使用权、收益权的行为,实质上就是所有权人对水资源的一种法律处分。从非所有人方面而言,水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有效手段。非所有人可以通过与水资源所有人签订合同取得水权,并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之进行使用和收益。由此,既解决了由水资源的有限而带来的不能人人拥有的矛盾,又使水资源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得以流向其利用效率较高的部门。 同时,还完成了水资源“从归属到利用”的转变。水权在市场上可交易,也可以依法进行抵押、入股、出租。 这样,就为利用市场价格和竞争机制实现水资源分配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水权交易对交易双方意味着成本和收益,水资源的经济价值突出,人们自然会高效率地使用它,进而实现对水资源的保护。 3.发挥政府在水环境保护中的制度供给作用 水资源产权的国有性质导致了产权模糊下的“公共物悲剧”,产权改革势在必行。关于如何界定水权,水权可否交易,如何实现水资源配置的最优化等,前面已作了较为清晰的论述。然而,谁来界定水权?科斯定理已给出了答案:政府界定水权,政府在水权交易中供给制度。这已为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证明是成功的做法。如澳大利亚政府水工业战略性改革框架明确,在水分配和水权方面,州政府将执行严格、科学的水权和水分配系统,前提是水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并对水权明确定义,如拥有权、使用权及其数量、可靠性、可交易性和质量等,并取得显著成效。因此,我国政府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理论逻辑,利用制度供给来规范和约束各利益主体,促进水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合理使用。通过供给法律制度对水权主体在环境保护、水利、防洪等方面进行强制性、规范性制约;通过供给行政制度,如契约合同等,对水权种类、内容、范围等方面进行限定。这样,在水权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同时,国家和水资源所有人还可以从保护水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对水权人予以制约,要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既要考虑个人效率,又应注意人类生存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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