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的作用(巴塞尔协议解读)
本文目录
- 巴塞尔协议解读
- 《新巴塞尔协议》和《旧巴塞尔协议》的区别
- 《巴塞尔协议1》将资本划分哪几类,且其具体内容及作用是什么
- 求助:巴塞尔协议的历史作用
- 巴塞尔协议的概念
- 为什么中国积极推行巴塞尔三协议巴三对商业银行有哪些影响
- 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意义是什么
巴塞尔协议解读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Basel Accord),全名是资本充足协议(Capital Accord)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签订背景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将管制理论运用到银行领域,并逐步取得了共识。他们认为,在追逐论、社会利益论及管制新论三种最有影响的管制理论当中, “捕获论”(The Capture Theory)将管制者与被管制者视为博弈中的猫与鼠,最终是管制对被管制者有利,因而主张放弃管制。这种理论显然忽视了社会公众能从管制中受益的事实; “管制新论”(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则将管制视为管制集团与被管制集团间锱铢必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团提出要求、管制集团满足这种要求并从中获利的一种商品。由于管制这一商品供求双方的数量函数难以确定,因而降低了这一理论的实践价值;只有“社会利益论”(The Public Interest Theory)最具理论和实践意义。该理论将管制视为消除或减少市场破产成本进而保护公众利益的手段,市场破产成本根源于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及信息的不对称。与前两种理论明显不同的是,这种理论既找到了管制的依据,也明确了管制的意义和努力方向。 有必要对银行引入管制的原因在其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尽管Benton和Gilligen等人在80年代初都论证过,银行业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规模经济,但多数金融学家都否认银行的自然垄断性质。从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来看,银行业务的特性决定了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其外部负效应不仅体现为债权债务链条的断裂,从而给工商企业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而且这些又反过来造成银行体系的混乱,并殃及社会的稳定;信息的不对称对银行而言则是一把**剑,它既可以掩盖银行储备不足和资产质量低下的窘迫,也可能因公信力的丧失而破产倒闭。银行困境的解脱取决于清偿能力尤其是流动性的大小。解决这一问题的传统做法一是资产变现,二是市场介入,但是这两种做法的劣势非常明显。除了要损失大量的交易费用之外,还要受到市场资金可供量的严格制约,从而产生巨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各国中央银行一方面充当最终贷款人,在商业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对其施以援手,另一方面则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对受损公众进行补偿。这类亡羊补牢式的举措都是立足于银行的外围,没有对银行的经营过程提出根本性要求,因而不仅未能有效地遏止银行的倒闭,反而可能增大了银行破产的风险,故而遭到经济学家的批评。由于最终贷款人的存在(最终贷款人通常以低于市场的利率放贷)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商业银行一方面有通过增加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成本、获取高额利润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有扩大债务依存度的冲动和便利,破产风险因此不断累积。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以及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才逐步将银行的监管从外围修补转到内部调控,并对影响银行风险的主要因素进行详细的剖析。 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实质性进步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 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可见,《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 《巴塞尔报告》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此前的协议都注重如何为银行的稳定经营创造良好的国内、国际环境,强调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间的分工协作,对银行体本身尤其是对银行防范风险屏障的资本没有作出任何有实际意义和可行标准的要求。而《巴塞尔报告》则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从而解脱了监管当局劳而无获或收获甚微的尴尬;其次,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巴塞尔报告》规定银行必须同时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两个比例要求,总资本和核心资本都必须按明确给定的标准计量和补充。这既是对以往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表明报告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质。报告出台以前,各国虽然也对资本金规定了规模要求,但并没有对资本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规定,这使银行可以轻易地通过会计处理增加银行帐面资本金,并实际加大资产与负债的落差,进而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由于资本金的管理还处在原始的静态管理状态,无法形成根据资产和负债的性质及其变动相应调整的机制,因而使这种资本金管理形同虚设,发挥的作用也极其有限。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此前协议的监管重心只能简单地放在监管责权的分配之上。第三,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这表明报告的制定者真正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而必须将其与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而资产的风险程度又与资产的性质相关。报告以不同的风险权重将不同风险的资产加以区分,使得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或者说同样的资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规模的资产。资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体现出报告的动态监管思想。针对以往银行通常以金融创新方式扩大表外业务以逃避资本监管的现象,报告认识到监管表外资产的必要,因而首次将表外资产纳入监管。由于当时表外业务的种类、规模及其破坏力有限,报告只能简单地将期限种类各异的表外资产套用表内资产的风险权数来确定其风险权重,并相应提出了资本充足性的要求。第四,过渡期及各国当局自由度的安排表明,报告真正认识到国际银行体系健全和稳定的重要,各国银行的监管标准必须统一。而这种安排则充分考虑到了银行的国别差异,以防止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新巴塞尔协议》和《旧巴塞尔协议》的区别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简称新巴塞尔协议或巴塞尔协议II(英文简称Basel II),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S)所促成,内容针对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Basel I)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 巴塞尔协议作为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际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对银行监管原则和标准的统一化进程的迅速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从风险加权资产界定、操作风险、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纪律几个方面比较了巴塞尔协议I与巴塞尔协议II的不同,展现了“新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银行监管思想的发展。
《巴塞尔协议1》将资本划分哪几类,且其具体内容及作用是什么
第一个层次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至少50%由实收资本和税后留利提取的公积构成。第二层是二级资本,其最大金额可以等于核心资本。二级资本由未披露准备金、重估准备金、一般准备金(一般坏账准备)、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和资本扣除组成。拓展资料1、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全球主要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巴塞尔委员会由各国银行监管当局组成,是国际清算银行的四个常设委员会之一。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标准规定的资本要求被称为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1988年7月,第一个标准文件发布,名为《1988年资本一致性政策》,又称《巴塞尔协议》。主要目的是建立最低资本要求,防止信用风险。1996年,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了修订,扩大了范围,纳入了基于市场风险的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讨论了操作风险作为潜在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并于2001年发布了许多解决操作风险的标准和报告。2004年6月,新的资本要求标准出台,被称为“巴塞尔协议”。其目的是通过引入与银行面临的风险更一致的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来改善新巴塞尔协议。2、巴塞尔协议鼓励银行不仅要识别当前的风险,还要识别未来的风险,并完善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来管理这些风险,即巴塞尔协议力求建立更具前瞻性的资本监管方法。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包括:最低风险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管和内部评价过程的市场监管。巴塞尔委员会是在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成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巴塞尔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法规,如1983年的《银行境外机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议》)和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这些规定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机构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经过一段时间的测试,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G-10监管机构自愿遵守了《巴塞尔协议》和《资本协议》,尤其是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出现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的又一件大事。核心原则由巴塞尔委员会和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共同起草,得到了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认可,构成了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到目前为止,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银行监管组织,但它实际上已经成为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的制定者。3、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最新版本的《资本协议》修订提案,并启动了新一轮调查(第三次量化影响衡量,QIS3),评估该提案对全球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可能产生的影响。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初稿,再到2006年新巴塞尔协议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其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求助:巴塞尔协议的历史作用
巴塞尔协议有新旧之分。我现在仅以通常的1988年正式通过并颁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来谈历史作用。巴塞尔协议产生以后,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方法,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成为可能和必然。该协议所提出的以资本充足性管理为主的风险资产管理模式,从资本构成及资产风险权重两方面来控制银行资产的风险,为国际银行统一监管提供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巴塞尔协议将银行的表外项目纳入了银行资产管理的范围,减少了表外业务急剧扩张给银行带来的风险,是银行风险管理的重大突破,对银行的稳健经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的概念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为什么中国积极推行巴塞尔三协议巴三对商业银行有哪些影响
浅析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对策 李萌 黄建新 1.(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河北,066004;)2。湖北省汉川市建行,湖北,431600 巴塞尔协议是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协议。1988年7月版的巴塞尔协议,首次规范了银行业的资本,为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制定了统一的游戏规则。随着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难度的加深,巴塞尔协议也在不断改进。2004年6月《新资本协议》正式出台,在2006年底实施。其内容主要包括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等。新巴塞尔协议的产生代表着国际银行资本监管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实施新资本协议会给各国银行业带来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而我国作为国际清算国成员之一,必然会给我国银行业提供诸多的新理念和科学操作方法,同时还会给我国银行业提出许多紧迫性的改革任务,这是本文的分析重点。 新巴塞尔协议 资本充足率 信息披露 银行监管 风险管理 一、引言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88年7月公布了《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标准。它将资本分为了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个部分。其中核心资本主要由其实收资本和公开储备两部分构成。实收资本包括已发行和缴足的普通股和永性非累积性优先股。附属资本主要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一般贷款损失准备等。在对商业银行资本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管制。所谓资本充足性就是指商业银行的资本资产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达到4%的标准,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总额。首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银行表内与表外业务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成为各国金融当局有效进行银行监管的重要依据.该协议的逐步推广对防范与化解各国金融风险,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几年来,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和新的风险管理技术,原协议日益显得乏力和滞后。尤其是在1997年东南亚爆发的金融危机中,巴塞尔协议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开始着手制定新协议。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关于新协议的征求意见稿,并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征求银行界和监管部门的意见;2001年初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的第二稿;2003年公布新资本协议草案的第三稿。经过几次的意见反馈和修改,2004年6月正式定稿.新巴塞尔协议覆盖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包含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新资本协议,并规定2006年底正式在全世界范围内实施该协议,以取代1988年的旧巴塞尔协议。毫无疑问,新协议的制定和实施将对全球的银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而作为刚刚入世的中国银行业,受到的影响更为显著。 二、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框架 新协议比 1988的资本协议更为复杂、详尽,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原因是新协议在原来的基础上增添了三大支柱,分别是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管和市场约束。 1.支柱一:最低资本要求 新巴塞尔协议认为最低资本要求仍然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监管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比率。其中,资本的定义和最低资本充足比率仍保留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定义和比率不变,但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公式有所不同。新协议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明确了应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因素,其表达式为:资本充足率=资本金÷(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所需的资本+12.5*操作风险所需的资本)二者相比较可以看出,两种计算方法虽然分子完全相同,但是在新协议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使资本水平更真实的反映银行风险。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继承了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但是,新协议的资本要求已经发生了极为重大的变化: ①拓展了风险范畴,强调全面风险管理。所谓全面风险管理,就是不仅要计算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而且还要考虑操作风险。根据全面风险权重计算出的最低资产充足率依然为8%。新协议提高了信贷损失风险资本框架的敏感度,要求对风险高的借款人采用更高的资本,低风险则低资本,还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强调应对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价格风险等在内的市场风险加以特别关注;银行在风险控制时还应当注意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当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灾害)导致损失的风险。 ②改进了风险的计量方法,提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类风险评估方法。标准法需要借助外部评级机构确定资产风险权重,计算最低资本要求;同部评级法采用银行内部评级,确定资本要求。 ③扩大了资本约束范围。新协议对诸如金融组织形式、交易工具等的创新提出了相应的资本约束对策。对于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证券化的资产,则重新制定了资本金要求,要求银行提取足够的各类资产的最低资本金;此外,还充分考虑到了控制公司下不同机构的并表问题。 2.支柱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外部监管作为新资本协议的一个重要支柱,对于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约束而言,可以说是第一次被纳入资本的框架.其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应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从而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新巴塞尔协议强调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提出了较为详尽的配套措施。巴塞尔委员会希望各国监管部门担当起三大职责。 3.支柱三:市场约束 新协议首次引入市场约束机制。新协议更多的是从公司的角度来看待和对待银行的。强调以市场的力量来约束银行,认为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外在力量,具有内部改善经营、外部加强监管所无法替代的作用。作为公众公司的银行,只有像其他公司一样,建立起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顺了委托代理关系、确立了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建立风险资产与资本的良性配比关系,在接受市场约束的同时,才能赢得市场。 三、新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1、 新协议对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影响 按照新协议的要求计算资本充足率,会使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下降,资本充足率水平偏低是我国银行长期面临的一个难题。至于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问题,2004年国家动用450亿美元国际储备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补充资本金后,其资本充足率分别达16.5%和14.14%。2005年4月,国家动用150亿美元外汇储备向中国工商银行补充资本金使其资本充足率达到6%。可以预见,通过国家注资和其他方式,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其抗风险能力将得到增强。 但是,新协议的实施会拉大国内商业银行与国际银行资本充足性的差距,新协议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即内部评级法和标准法。内部评级法是新协议所倡导的方法,也是用来计量银行风险方法的发展趋势.一般而言,根据内部评级法可将同一家银行的风险资产规模较原计算方法减少2%-3%.对于经营状况较好的大银行,这种下降幅度更为明显。据英国《银行家》2000年7月的世界前1000家银行排名结果,位居榜首的美国花旗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为6.65%,如果按内部评级法计算,其核心资本充足率会达到10%以上。众所周知,内部评级法要求较高,也比较复杂,一般只有发达国家才有条件采用.这就会相应降低发达国家资本要求,而相对的提高了发展中国家的资本要求。最为典型的实例是,在新兴市场国家中,有能力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是一些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的外资银行.这些银行通过采用内部评级法,能够以低廉的价格向新兴市场国家的优质客户提供各种金融产品,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在竞争中陷入被动.原因在于新兴的市场国家中,当地的优质客户如果用内部评级法可以获得较低的风险权重;但如果采用标准方法,由于其中的许多客户没有获得外部评级,风险权重往往达到100%。入世后的中国银行业,无论在地域还是在业务范围都逐步对外开放一些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相继入驻内地,由于计量方法的差异导致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监管资本的差别,拉大了国内商业银行与国际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上的差距,使国内银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新资本协议仍然把最低资本量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为了与新协议接轨,与国际银行相竞争,我国银行目前面临的就是如何在新协议下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问题。一方面,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依赖于银行资本的补充和积累。而现在我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又很狭窄,因此通过发行上市,无疑是增加资本的良策。 2、新巴塞尔协议给我国银行风险管理带来的问题 ①.我国大多数银行忽略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 考虑到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现代商业经营中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银行管理中日益突出。而我们对于风险资产及资本充足的监管,主要是考虑信用风险,基本上没有考虑市场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以及在操作和技术等方面的风险。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利率波动得更为频繁,利率风险会逐渐明显。新协议也突出强调了利率风险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另外,银行业务操作环节不断增多,技术性和复杂性不断增强,对于电脑的依赖程度加大,由于电子技术的漏洞而造成的操作风险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潜在损失。由于操作风险的增大,新协议将其纳入资本监管的框架中。所以,要真实反映银行风险状况,就必须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我国银行必须由单一信用风险管理转向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如果忽略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就会加大银行风险程度,势必要配置更高水平的资本金,那样就会使银行在竞争中失去有利位置。实行全面风险管理要求银行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实行统一的风险计量、控制和报告,需要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基础上开展统一协调的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还达不到这一要求,难以实现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 ②.社会信用评级制度不发达 由于我国整个社会信用制度欠发达,国内的信用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一方面中介性的信用评级机构很少。目前主要有中诚信和大公信用评级两家,参与信用评级的企业主要是为了发行债券,评级企业只有200家左右.由于国际化程度不高,我国企业获得国际承认的外部评级数目就更少了。那么在目前的信用评级条件下,如果按照新协议采用的标准法,我国商业银行的大多数资产都是未评级的,风险权重达到100%。对于BB级以下企业的资产,风险权重为150%,那么信用较差的企业将会倾向于未评级一组,这样在标准法下对银行的风险管理是不利的。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信用文化缺乏,企业的财务数据真实性不高,加上信用评级未完全在贷款决策、贷款定价中起到核心作用。而基层信贷人员对评级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积极去核准企业财务数据,导致评级体系中的财务数据不够准确全面,风险得不到真实反映,以至于信用评级的结果与企业的实际风险登记并不匹配。为接近标准法的要求,招商银行、建行、中行等部分中资银行聘请国外的评级机构进行风险评级,尽管花费不菲,但对方还是因为对情况不了解,而无法做出准确、全面的评定.由此可见,信用评级己成为我国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一个瓶颈。 ③.银行的内部基础数据严重缺乏,评级技术落后,风险模型难以建立 ④.风险评级方法过于简单,缺乏科学性,风险揭示严重不足 3、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影响 作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神圣公约”,巴塞尔协议为各国的金融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也为国际银行的竞争制定了统一的游戏规则。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理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硬化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以反映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最新方面,以及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新协议的第二支柱在给予各国监管当局更大决策自主权时,也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加上我国的监管水平较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实施新协议的难度很大,具体来说主要面临的困难有如下几方面: ①.银行监管机制不灵活 新协议在银行监管方面特别强调了监管制度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因为不同国家不同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技术水平等方面是不尽相同的,所以对银行进行监管时,要充分考虑这些差异,区别对待,避免整齐划一。因此我们要根据各银行所处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强、灵活性大的方案,进行分类监管,这必然会增强银行监管工作的难度和复杂性。这也是新协议对今后我国银行监管工作提出的重大改革之处. ②.银行监管指标不够全面合理 新协议综合考虑了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并提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全面管理.因此监管当局制定的监管指标也必须覆盖所有可能面临的风险。目前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包括监控性指标和监测性指标。其中监控性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指标、存贷款比例指标、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流动性指标、单个贷款比例指标和贷款质量指标。监测性指标包括,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指标、外汇资产比例指标、利息回收率、资本利润率和资产利润率。由以上指标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银行监管指标在风险管理方面是以信用风险为主的,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考虑的很少。例如,监管当局并没有对利率敏感性比例(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的比率)做出详细规定。而事实上,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由利率敏感性资产或利率敏感性负债带来的风险日益突出,利率风险是不容忽视的。另外,由于银行业务的创新和复杂程度的增加,因计算机或人员操作不当而发生的风险在我国银行业中也不断增多。新资本协议正是考虑了这些实际情况,尤其强调了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然而,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指标几乎没有涉及以上因素带来的风险,这样监管指标在某些领域内就失去了应有的效力,不能使银行的风险得到全面的控制。新协议的实施就要求中国监管当局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制定出全面、合理并具有预见性的银行监管指标。这也就意味着在新巴塞尔协议实施的前提下,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即将面临重新修订监管指标的紧迫任务。 ③.银行监管理念落后,监管方式、技术手段和人员素质不适应监管的要求 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监管理念早己超越了行政管制的时代,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提供隐性保证转变为市场主导和银行自担风险。而我国的监管理念基本上还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在监管方式上主要依靠现场检查,特别是“突击”性的“大检查”,非现场检查和持续性跟踪研究还远远不够。在检查内容上,侧重于业务合规性检查,而忽视银行整体经营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和风险控制能力。在监管技术手段方面,国外一些成熟的和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尚未引入,电脑系统和有关软件的开发严重滞后.此外,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知 识结构落后,特别是法律财务知识欠缺,能看懂外资银行报表和熟悉非信贷业务监管的专业人才严重不足。由于存在这些方面的**,就会影响我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不能达到新协议所要求的监管水平。所以说,新协议的实施对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④.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不够,监管效率不高 四.对策及建议 1、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是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也是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由于资产增长很快,盈利空间有限,又缺乏有效的注资渠道,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直偏低。据测算1985-2001年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年平均增长率为20%,但资本的补充远远没有跟上资产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采取多种方式,优化资本结构,多渠道多途径的补充资本金,迎接新资本协议给我国银行业带来的挑战。 2、 降低银行的风险资产权重 无论是增加银行的核心资本还是附属资本,都是从外部直接起作用。但是在银行内控机制不完善、经营效率不理想的情况下,单靠大量资金投入是无法满足需要的。因此在外部补充资本金的同时,商业银行应该努力降低风险资产权重,优化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是资本金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只有提高资产质量,降低资产的风险性,减少风险加权资产总量,扭转不良资产过多和资产质量不高的局面,才能实现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收益水平的良性循环。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a.适当控制信贷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 b.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c.加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建设和沟通 d.信息技术的创新与提高 e.完善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巴塞尔协议在第二支柱— 监管者的监管—当中,明确了监管者对银行业的监管原则,并强调了监管者的监管责任。在世界银行体系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背景下,加强银行监督管理是十分必要的。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实现了银行监督管理的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银监会将整合中国人民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银监会的主要职能是拟定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银监会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对银行业监管的进步。然而银监会的成立仅仅是提高我国银行监管工作的开端,面对新巴塞尔协议在银行监管方面给我国提出的挑战,我们还需做出一系列的切实改进。新巴塞尔协议无疑是对旧巴塞尔协议的一次具有创新意义的扬弃,也是国际银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比旧协议更复杂、更全面、更具有灵活性和敏感性。以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特点的新协议代表了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最新、最科学合理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新协议的实施不仅会带来许多新理念、新方法,还会触动许多传统银行体制和经营习惯,这必然会对整个银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而作为入世后面临国际竞争压力的中国银行业,受到新协议的影响颇为显著。因此,我们应该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管当局的监管以及银行的盈利能力等方面多投入、多付出、实施积极的改进措施,才能造就出现代化的中国银行业,才能以强大的实力来迎接新巴塞尔协议的挑战,从而使入世后的中国银行业在国际竞争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2003年) 2. 任有泉“商业银行资本金优化方式和补充渠道分析”,《国际金融研究》,2003年2期 3. 叶艺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管制的紧缩效应探讨”,《金融研究》,2002年9期 4. 谢伏瞻,《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 5. 巴曙松,“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看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国研网,2003年3月 6. 陈燕玲,“新巴塞尔协议及其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9期 7.朱新蓉,《金融学》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5年6月第1版 8.彭兴韵,《金融学原理》三联书店经济学教材 2005年4月北京第2版 作者简介:李萌,女,辽宁省吉林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在职研究生。
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意义是什么
巴塞尔协定从国际的角度要求国际银行在资本(监管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所要达到的国际标准。从外部上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控制,以保证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原则的实现。以下是巴塞尔协定的主要几次变革,也是核心内容:巴塞尔资本协议 Basel Capital Accord---1988年7月 Basel Capital Accord 四部分内容一是确定资本的构成,即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不得超过核心的100%二是风险档次划分,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0 20% 50% 100%三是设定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纳入资本监管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本之比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巴塞尔新资本协定 2004年6月《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定:修订框架》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1.最低资本要求:仍采用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增加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二是引入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资本充足率CAR =(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产+12.5倍操作风险资产)2.外部监管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3.市场约束:主要途径是银行披露的信息,包括CAR、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2010年 Basel 协定III坚持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的逻辑思路,对II做了完善和强化:1.增加资本质量和数量要求,最低资本要求中的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要求由2%提至4.5%,另加2.5%的资本保护缓冲和0-2.5%的反周期资本缓冲要求,因此要求可以高达9.5%(对全部资本要求高达13%)2.扩大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和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敏感度,降低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3.以资本为手段来应对监管资本的**(顺周期效应)和系统性风险的挑战,例如资本保护缓冲和反周期资本缓冲,对系统性重要机构提出超额资本要求等。4.此外,还将引入**比率、流动**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我国实施的巴塞尔协定相关内容2007年2月28日,CBRC启动实施的工程,确立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分类实施:商业银行从2011年起资源申请实施协议分层推进:分步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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