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宗旨包括( ))
本文目录
-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宗旨包括( )
- 已知某银行的核心资本为67.5万美元,附属资本为30万美元,风险加权资产为875万美元,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为
-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是什么
-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theNewBaselCapitalAccord)(以下简称新协议)
- 怎么叫合规
- 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不同
- 试述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特点和变化
-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主要宗旨
-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的宗旨包括( )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宗旨包括( )
【答案】:C、D、E巴塞尔委员会的宗旨在于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共同防范和控制银行风险,保证国际银行业的安全和发展。
已知某银行的核心资本为67.5万美元,附属资本为30万美元,风险加权资产为875万美元,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为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要求,计算如下:1.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即: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5×操作风险)×100% ≥4%,2.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二级资本最高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100%。资本充足率=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5×操作风险)×100%≥8%,全部资本充足率=(67.5+30)/(875+12.5*10+12.5*20)*100%=7.8%<8%不充足,核心资本充足率=67.5/(875+12.5*10+12.5*20)*100%=5.4%>4%充足。拓展资料: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简称新巴塞尔协议或巴塞尔协议II(英文简称Basel II),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S)所促成,内容针对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Basel I)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从1988年实施它的1988年资本协议以来,十多年时间已经过去。十多年来,一方面,巴塞尔协议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加强银行业监管、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中发挥出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近些年来,金融创新(经常采取规避资本充足规则方法)层出不穷,新的风险管理技术迅速发展,使巴塞尔协议日益显得乏力和过时。尤其是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世界,而巴塞尔协议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受到人们的责难。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发布第一次建议,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那次建议发出后,陆续收到不少评论意见。在考虑这些评论意见和征求国际银行界及其监管者建议的基础上,委员会于2001年1月16日提出了一个更加全面、具体的新建议,并在2001年5月31日前向全世界征求意见。收到的评论意见将在BIS(国际清算银行)网站上发布。委员会计划在2001年底出版新巴塞尔协议的最终文本,2004年起正式实施。巴塞尔核心原则是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修订本。此后,核心原则评估方法2相继出台。为了达到良好监管实践的基本要求,许多国家都将核心原则作为评估本国监管体系的质量和明确未来工作要求的标杆。实践证明,各国核心原则达标情况的自我评估效果良好,有助于各国发现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确定工作的重点。巴塞尔核心原则的修订本再次突出了开展自我评估的重要性。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是什么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是什么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全称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74年成立于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常设监督机构(由于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督主管彼得·库克长期担任该委员会主席,故该委员会又称为 “库克” 委员会)。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theNewBaselCapitalAccord)(以下简称新协议)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是十国集团银行监管的组织。1988年该委员会制定了著名的资本协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对信用风险计提8%的资本。该协议被世界上100多个国家所采用,成为当今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
怎么叫合规
所谓合规,就是指符合一定的规范,符合一定的标准的做法。 合规文化就是为了保证一个单位、一个团队里的所有成员都能够自觉做到依法合规,而在单位内、团队里确立合规的理念、倡导合规的风气、加强合规的管理、营造合规的氛围,形成一种良好的软环境。 银行的合规文化是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合规风险衍生出来的关于银行如何规避此类风险的管理方式的一种界定。 关于合规风险,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是这样说的:“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很显然,合规风险的定义与我们比较熟知的银行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是有所不同的。其主要的不同之处是,合规风险简单地说是银行做了不该做的事(违法、违规、违德等)而招致的风险或损失,银行自身行为的主导性比较明显。而三大风险主要是基于客户信用、市场变化、员工操作等内外环境而形成的风险或损失,外部环境因素的偶然性、刺激性比较大。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将合规风险界定为一种需要独特管理技术和专业人员管理的风险,甚至将合规视为“银行内部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但合规风险与信用、市场、操作风险之间又是有着紧密联系的。其联系之处在于:合规风险是其他三大风险特别是操作风险存在和表现的重要诱因,而三大风险的存在使得合规风险更趋复杂多变而难于禁控,且它们的结果基本相同,即都会给银行带来经济或名誉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它们之间有着某种因果或递进关系。由于国际上对合规风险的认识和防范仅仅只有10多年时间,国内银行更是近两年才破题,过去通常把合规风险视同于操作风险,多注重于在业务操作环节和操作人员上去设关卡,其结果并不奏效,操作风险仍然在银行内部人员中大量存在并不断变换手法。这就说明,商业银行简单地把合规风险等同于操作风险的认识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虽然大量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操作环节和操作人员身上,但其背后往往潜藏着操作环节的不合理和操作人员缺乏合规守法意识。而银行合规风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发端于银行的制度决策层面和各级管理人员身上,往往带有制度**和上层色彩。
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不同
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以各国中央银行官员和银行监理当局为代表,总部在瑞士的巴塞尔.每年定期集会4次,并拥有近30个技术机构,执行每年集会所订目标或计划.巴塞尔委员会本身不具有法定跨国监理的权力,所作结论或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在法律上也没有强制效力,仅供参考.但因该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影响大,一般仍预期各国将会采取立法规定或其它措施,并结合各国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其所订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或实务处理相关建议事项.在"国外银行业务无法避免监理"与"适当监理"原则下,消弭世界各国监理范围差异是巴塞尔委员会运作追求的目标.巴塞尔委员会制订了一些协议、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如《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这些协议、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统称为巴塞尔协议.这些协议的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这些文件的制定与推广,对稳定国际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框架.据调查,有88个非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非洲、亚洲、加勒比海地区、拉丁美洲、中东和非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欧洲国家(或地区)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而且大部分国家也制定了在2009年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规划.加上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计划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国家已超过100个.从1979年开始,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牵头举办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它是多边银行监管论坛,每两年举行一次,旨在促进各国(地区)银行监管当局的交流和合作.新版(2006)《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全文本段回目录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巴塞尔核心原则)前 言1. 本文件是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1相继出台.为了达到良好监管实践的基本要求,许多国家都将核心原则作为评估本国监管体系的质量和明确未来工作要求的标杆.实践证明,各国核心原则达标情况的自我评估效果良好,有助于各国发现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确定工作的重点.巴塞尔核心原则的修订本再次突出了开展自我评估的重要性.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一直在金融部门评估计划中利用核心原则评估各国银行监管体系和实践.然而,1997年以来,银行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通过实施核心原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于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人们的认识也不断加深,委员会相应颁布许多文件.基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核心原则及评估方法进行修订.2. 在修订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的工作中,委员会力求确保1997年核心原则总体架构的连续性及可比性.实践证明,1997年的架构运转良好.因此,委员会不考虑对核心原则进行大范围的修改,而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对现行架构需要修订的一些方面,以便做到与时俱进.修订工作不会在任何方面对以往工作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更不会对依据1997年的框架对有关国家的评估及改革方案提出质疑.3. 修订工作的另一目的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提高核心原则与证券
试述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特点和变化
1)国际金融监管治理架构发生重大变革。①G20峰会成为国际经济金融治理的重要平台。②建立了金融稳定理事会。③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扩员,目前包括27个国家或地区和7个国际组织。中国于2009年成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这有利于更加有效地维护我国银行业利益,并为国际银行体系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2)巴塞尔委员会对现行资本监管制度进行改革,推动建立了流动性监管国际标准。①提高资本监管标准。主要是修改资本定义,扩大资本监管的风险覆盖面;建立超额资本,缓解亲经济周期效应;对系统重要性机构提出附加监管要求。②引人**率监管标准。③建立两个新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3)美国推出了《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完成金融改革立法。主要内容包括:①改变监管机构框架。主要是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强化对美联储的授权和制约、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②强化单体金融机构监管,主要是限制“大而不能倒”机构过度扩张;引入“沃尔克法则”;建立有序的破产处置和自救机制;增加**薪酬透明度。③扩大金融监管范围,主要是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限制金融衍生品投资交易;强化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注重保护投资和利益;对抵押贷款发放设立最低标准。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主要宗旨
需要强调的是,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其文件从不具备亦从未试图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不过,它制定了许多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提倡最佳监管做法,期望各国采取措施,根据本国的情况,通过具体的立法或其它安排予以实施。委员会鼓励采用共同的方法和共同的标准,但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提到银行监管,就不能不提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一个由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当局为成员的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讨论有关银行监管的问题。成员国家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巴塞尔委员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国际清算银行的总部所在地瑞士的巴塞尔。被广泛视为银行监管领域的首要国际组织。该委员会的主要宗旨在于交换各国的监管安排方面的信息、改善国际银行业务监管技术的有效性、建立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及研究在其它领域确立标准的有效性。需要强调 的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每年举办三至四次会议,几乎所有的委员会会议均在瑞士巴塞尔举行。设在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为委员会提供秘书处,除承担巴塞尔委员会的秘书工作外,它还可以随时为所有国家的监管当局提供咨询,并受邀为地区性监管组织和其它官方机构自己组织的培训班授课。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的宗旨包括( )
【答案】:A,B,E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主要宗旨在于交换各国的监管安排方面的信息、改善国际银行业务监管技术的有效性、建立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及研究在其他领域确立标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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