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
本文目录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6)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
- 辽宁省教育局厅和辽宁省人民政府一样吗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1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
一、对1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二、对16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附件1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细则(1991年11月30日省政府批准,1992年3月1日省保密局发布) 2.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12月31日省政府批准,辽政办发〔1991〕97号) 3.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6年1月24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64号) 4.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1999年9月27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04号) 5.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2001年3月28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24号) 6.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12月31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35号) 7.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3年7月1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59号) 8.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2004年11月4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76号) 9.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2008年7月5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19号) 10.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1月17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42号) 11.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1月17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51号) 12.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5月14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83号) 附件2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
一、废止《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等10件省政府规章。二、对《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41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附件1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1987年2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7〕17号文批转) 2.《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 (1996年4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5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3.《辽宁省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 (2002年3月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3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4.《辽宁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 (2002年7月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5.《辽宁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规定》 (2007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6.《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 (2009年12月1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7.《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8.《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2014年1月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月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9.《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2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10.《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 (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2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 附件2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5件省政府规章。二、对12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1989年7月1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60号) 2.辽宁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1989年12月20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111号) 3.辽宁省家庭接生员管理办法 (1998年1月7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办发〔1998〕1号)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决定 (2002年2月1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37号) 5.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2003年1月18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55号) 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6)
一、对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二、对12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附件1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26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11号) 2.辽宁省禁毒规定 (2005年3月13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81号) 3.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 (2005年7月14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85号) 4.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1999年10月7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05号) 5.辽宁省鼓励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规定 (1999年2月1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00号) 6.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 (2011年8月2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57号) 7.辽宁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1991年3月23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91〕26号) 8.辽宁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4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29号) 9.辽宁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10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59号) 附件2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4年4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张文岳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废止《辽宁省农村用电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2年2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 长 李乐成2022年2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做好民法典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施工作,加快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废止《辽宁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20件省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辽宁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5年11月4日辽政发〔1985〕146号公布) 2.《辽宁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 (1987年4月7日辽政发〔1987〕33号公布) 3.《辽宁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991年4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4.《辽宁省工业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1991年8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5.《辽宁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1994年10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6.《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1997年5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 7.《辽宁省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 8.《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 (1998年7月3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 9.《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 (1999年11月16日辽政办发〔1999〕61号公布) 10.《辽宁省城市铁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2000年1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 11.《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 (2001年3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 12.《辽宁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2001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 13.《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 (2003年6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公布) 14.《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 (2005年3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 15.《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2007年8月3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16.《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 (2008年7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公布) 17.《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2011年1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 18.《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11年11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公布) 19.《辽宁省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规定》 (2012年4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公布) 20.《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2017年12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
辽宁省教育局厅和辽宁省人民政府一样吗
不一样。辽宁省教育厅,是辽宁省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辽宁省的办学机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建设和管理,着力打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9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 唐一军2019年3月8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进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废止《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等5件省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1994年3月3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39号) 2.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月21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86号) 3.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2002年10月28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48号) 4.辽宁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2003年1月12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53号) 5.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2004年6月27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7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1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修正案 1.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2.第七条修改为:“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3份。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的,报送备案时,应当同时附具该制定依据1份。 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3.第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依法有备案审查权的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能够提供需要审查的文件或者其复印件的,应当提供。书面审查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请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 (三)申请审查的事项以及理由; (四)申请人的通讯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五)申请日期。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60日内无法处理完毕的,经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不含需要有关部门协助审查所需的时间;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依法有受理权的机关提出。” 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相关领域的专家、专业组织进行咨询。” 5.原第十五条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章目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全部文件目录报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查。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通过调阅、抽查制定机关发文登记簿和有关文件等方式,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通过备案、公民提请审查以外其他途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依法直接进行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7.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汇总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年度统计的样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规定。” 8.原第十七条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不报送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格式报送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发文目录报送备查的; (三)在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检查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时,不提供资料、拒绝配合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对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处理意见、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的。” 9.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监督,将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列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二、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返港渔船携带海蜇或者将海蜇运至长兴岛至绥中沿岸陆域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扣押渔船,其携带的海蜇属于在外省禁渔期内捕捞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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