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尼公约》的全文内容有哪些?什么是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
本文目录
- 《伯尔尼公约》的全文内容有哪些
- 什么是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
- 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对象以及基本原则
- 中国何时加入伯尔尼条约
- 伯尔尼公约版权保护原则包括
- 《伯尔尼公约》的含义是什么
- 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 版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公约是
-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各有哪些
- 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伯尔尼公约》的全文内容有哪些
你好。1.具体内容:国民待遇原则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保护范围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 “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如图书、讲课、演讲、讲道、戏剧、哑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建筑、雕塑、摄影作品,实用艺术品,地理学、解剖学、建筑学或科学方面的图表、图示及立体作品等。 其次还包括“演绎作品”,即翻译、改编、乐曲整理,以某一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造,只要不损害原作的著作权,这种改造就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公约》生效时保护期未满的作品也给予保护,即有追溯力。保护权利公约既保护精神权利,又保护经济权利。 关于精神权利,它只规定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修改权,而没有规定发表权。 关于经济权利,公约规定了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和电影权。 此外,公约还有关于"追续权"的规定,但并非最低保护要求,各成员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自动保护作品的国际保护,根据该公约受保护作品的作者,自动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和将来给予其国民的权利和该公约规定的权利,不履行任何手续;现行的公约的核心是规定了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它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联盟各国必须保证使属于其他成员国国民的作者享受该国的法律给予其本国国民的权利。如果作者最初是在一个伯尔尼联盟成员国内出版,但其作者是非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该成员国对这一作品的保护可以只限于作者系其国民的国家对这种作品给予保护的程度。独立保护原则作品在各成员国受到保护不以作品在起源国受保护为条件。保护主体公约将作者列为第一保护主体,保护其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专有权利。公约规定了作者享有以下几种财产权利:翻译权、复制权、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公开朗诵权、改编权、延续权(此权系大陆法系版权法的产物,带有精神权利的特点。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法大都没有规定这项权利。因此,公约允许承认延续权的国家在外国作品是否享有该项权利,实行互惠原则)。公约保护作者不依赖其财产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精神权利,就是即使作者把自己某部作品的版权(即财产权利部分)全部转让给了出版者或广播组织,后者也无权将作者的名字从作品上删去,或者篡改他的作品。保护期限作品的保护期限,公约针对不同的作品作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而言,公约给予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这个期限为作品保护的最低期限。 对于电影作品,是指从作品公映后五十年期满,如果作品摄制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公开放映,那么这一作品受保护的期限自作品摄制完后五十年期满。 对于匿名作品(没有署名的作品)和署笔名的作品,其保护期为作品发表之日起五十年。 如果不署名或署笔名的作品在发表之后五十年内公开了自己的身份,对其作品的保护期便适用第(1)条的规定。 对于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由各国法律自行规定,但最短期限不能少于作品完成后的二十五年。 对于合作作品,也适用上述各有关规定,但作者死后的保护期应从最后一位作者死亡时算起。 对于有的成员国规定了比上述期限短的保护期,公约作了变通规定,即以1928年6月2日罗马修订文本为界,如在此文本签署有效时的本国法律已经作了规定,该国有权保留这种期限。特别条款公约规定,发展中国家出于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可以在公约规定的限制范围内,按照公约规定的程序,发放翻译或复制有版权作品的强制许可证。这是在1971年修订公约时因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而增加的特别条款。 公约规定缔约国组成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同盟(通称伯尔尼同盟)。同盟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总部设在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同时也是伯尔尼同盟的常设办事机构。联盟的日常工作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各成员国每年要交纳会费。参加公约的程序为:加入书必须交总干事保存。加入公约成为联盟成员国,在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通知其交存加入书之日后3个生效。本段补充修订《公约》自生效以来曾进行过7次补充和修订: 1896年,公约成员国代表在巴黎举行了一次增补公约内容的会议。增补的主要内容有: 1.国民待遇原则将不仅适用于公约成员国国民,而且适用于将其作品于公约成员国首次出版的非公约成员国国民。 2.对“出版”下了定义,指出仅有“间接传播方式”(复制)属于出版,展览、演出等“直接传播方式”不属于出版。 3.延长了翻译权的保护期。 190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改变了公约原有的大部分条款。主要的变动有: 1.取消了对出版权国际保护所要求的一切附加标记或手续,实行“自动保护”原则。 2.扩大了受公约保护的客体的范围。 3.规定把翻译权保护期延长到与作品整个版权的保护期相同。 4.确定了作品整个版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刚刚爆发时,对公约作了第二次增补,旨在对交战中的敌对国不保护或降低保护其国家的作品予以报复。 增补的内容是:对于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又不在本国居住的外国作者,即使其作品在成员国中首次出版,也可以对其保护作某些限制。 1928年第二次修订公约,增加了下列内容: 1.对广播作品开始保护。 2.把口头作品归入受公约保护的范围。 3.宣布对作者的“精神权利”给予保护。 4.对公约的褓条款追溯效力。 1948年,对公约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增加了下列内容: 1.国际法的规范对于成员国国内法来讲,应处于制约地位。 2.将实用艺术品增加为公约保护的对象。 3.将文学艺术作品的汇集(如百科全书、资料汇编)增加为公约保护的对象。 4.法律条文、政府文件及其译本被列为“可保护”对象。 5.对广播作品的保护方式进一步具体化。 6.对“合理使用”及其他限制版权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 7.把“追续权”列为“可保护”内容。 8.对“出版”下了进一步的具体定义(即:必须以制作大量复制本并使公众可以获得的方式进行传播)。 9.对“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10.对不同作品的保护期的计算方法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第四次修订《伯尔尼公约》的大会。在这次修订会上通过了一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关于发展中国家的议定书”。由于可能被发展中国家使用的作品主要来源于发达国家,所以这个议定书一直没有被发达国家所承认。又由于斯德哥尔摩文本规定了议定书仅能约束承认它的那些成员国,所以在实际上这个议定书起不了什么作用。到1971年修订《伯尔尼公约》时,该文本在第29条之二及第34条第(二)款中,对斯德哥尔摩议定书作出了失效的规定。 1971年,对《伯尔尼公约》进行了第五次修订。修订后的《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条文没有原则上的变动,它的实质性条文则是绝大多数成员国已经批准了的。2.对象: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 “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如图书、讲课、演讲、讲道、戏剧、哑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建筑、雕塑、摄影作品,实用艺术品,地理学、解剖学、建筑学或科学方面的图表、图示及立体作品等。 其次还包括“演绎作品”,即翻译、改编、乐曲整理,以某一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造,只要不损害原作的著作权,这种改造就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公约》生效时保护期未满的作品也给予保护,即有追溯力。
什么是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
如何理解《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 《伯尔尼公约》是国际性的版权公约。全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关于保护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自1886年缔结以来,历经多次修改与补充,形成了多个文本。中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该公约,适用1971年巴黎文本。 《伯尔尼公约》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的作品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国之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就其作品享受改各国法律现在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以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和独立保护原则为基本原则,以其所作规定为最低保护标准。其宗旨是“尽可能有效和尽可能一致地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对象以及基本原则
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对象是,一切文学、科学、艺术领域的成果。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最低保护限度原则。 一、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对象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对象是一切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 公约将作者列为第一保护主体,保护其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专有权利。 二、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提醒您,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国民待遇原则。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 2.自动保护原则。指作者在成员国中享受和行使《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3.独立保护原则。根据《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各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不受作品来源国版权保护的影响。 4.最低保护限度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伯尔尼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必须达到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即公约特别规定的作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三、伯尔尼公约作品的保护期限提醒您,伯尔尼公约针对不同的作品作了不同的保护期限: 1.一般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给予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这个期限为作品保护的最低期限。 2.对于电影作品,是指从作品公映后五十年期满,如果作品摄制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公开放映,那么这一作品受保护的期限自作品摄制完后五十年期满。 3.匿名作品(没有署名的作品)和署笔名的作品,其保护期为作品发表之日起五十年。 4.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由各国法律自行规定,但最短期限不能少于作品完成后的二十五年。 5.对于合作作品,也适用上述各有关规定,但作者死后的保护期应从最后一位作者死亡时算起。
中国何时加入伯尔尼条约
1992年7月1日中国加入该条约。
1992年7月1日中国决定加入该公约,10月5日成为该公约的第93个成员国。
伯尔尼公约版权保护原则包括
法律分析:该公约有三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 (不需要履行任何注册或登记手续)和版权独立原则。 公约的保护范围是缔约国国民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
法律依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五条
一、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国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就其作品享受各该国法律现今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二、享受和行使这类权利不需履行任何手续,也不管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有关保护的规定。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只有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方得规定保护范围及向作者提供的保护其权利的补救方法。
三、起源国的保护由该国本国法律作出规定。即使作者并非作品起源国的国民,但他就其作品根据本公约受到保护,他在该国仍享有同该国公民作者相同的权利。
四、起源国指的是:
a)对于首次在本联盟一成员国发表的作品,应以该国家为起源国;对于在给予不同保护期的本联盟数成员国同时发表的作品,起源国为立法给予最短保护期的国家;
b)对于在非本联盟成员国和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同时发表的作品,应视后者为起源国;
c)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或首次在非本联盟成员国发表而未同时在本联盟成员国发表的作品,则以作者为其公民的本联盟成员国为起源国,然而
i)对于其制片人于本联盟某一成员国有所在地或经常居所的电影作品,则以该国为起源国;
ii)对于建立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内的建筑物或设置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内房屋中的绘画和造型艺术作品,应以该国为起源国。
《伯尔尼公约》的含义是什么
《伯尔尼公约》是国际性的版权公约。全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关于保护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国际公约。1886年 9月 9日在瑞士伯尔尼签订,为最早产生的国际版权公约。18世纪初以后,欧美各国陆续制定了版权法。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文化交流的扩大,一国作者的作品在其他多个国家被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在已有双边版权保护的基础上实行更广泛和更统一的国际保护。1878年由法国著名作家V.雨果等发起成立的“国际文学艺术协会”为此进行了积极努力。1883年,国际文学艺术协会提出一项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公约的草案。1884和1885年,由瑞士政府主持,在伯尔尼两次讨论了该项草案。1886年由法国、英国等10个国家正式签署,1887年生效。《伯尔尼公约》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公约历经 5次修订,最近文本为1971年在巴黎修订的文本。《伯尔尼公约》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一般认为其规定较严密,对作者的保护水平较高。公约从结构上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从内容上分实质性条款和组织管理性条款两部分。正文共38条,其中前21条和附件为实质性条款,正文后17条为组织管理性条款。《伯尔尼公约》以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和独立保护原则为基本原则,以其所作规定为最低保护标准。其宗旨是“尽可能有效和尽可能一致地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其内容主要特点是:以作品的创作者为第 1保护主体;对作品和作者权利规定得较详细;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摄影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作品完成之日起25年;享有和行使版权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保护作者的不依赖于经济权利的精神权利;对公约生效时保护期未满的作品给予保护,即有追溯力;允许缔约国对某些条款有保留;公约成员国组成伯尔尼联盟,其行政工作由国际知识产权局负责;伯尔尼联盟有自己的预算,缔约国须缴纳会费。公约附件为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条款,它规定:发展中国家出于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可以在公约规定的限制范围内,按照公约规定的程序,发放翻译或复制有版权作品的强制许可证。特别条款系1971年修订公约时因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而增加的。截至1986年,《伯尔尼公约》有76个成员国。中国、苏联和美国都未参加。《伯尔尼公约》的实施管理,最初由伯尔尼联盟国际局负责,后由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负责,1967年起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
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法律分析: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
法律依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第一条 适用本公约的国家为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享权利结成一个同盟。
第四条 下列作者,即使不具备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仍然适用本公约的保护:
(a)制片人的总部或惯常住所在本同盟某一成员国内的电影作品的作者;
(b)建造在本同盟某一成员国内的建筑作品或构成本同盟某一成员国内建筑物一部分的平面和立体艺术作品的作者。
版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公约是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版权领域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条约,也是至今影响最大的著作权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1886年9月9日制定于瑞士伯尔尼。截至2017年8月3日,随着库克群岛的即将要加入,成为该公约新缔约国,该公约缔约方总数达到174个国家,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其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自动保护原则指作者在成员国中享受和行使《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独立保护原则根据《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各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不受作品来源国版权保护的影响。最低保护限度原则虽然公约中并没有设定“本公约的规定为最低保护”的规定。但是最低保护限度作为公约的基本原则在一些条款中体现出来。根据这一原则,伯尔尼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必须达到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即公约特别规定的作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各有哪些
《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简称,缔结于1883年。其在知识产权方面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即签约国的国民,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可享受该被申请国的国民待遇。2、优先权原则。即在一个成员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注册的正式申请的人,在其正式提出申请之后的特定期限内,再向公约其他成员国提出内容相同的申请的,享有优先权。3、专利商标权的独立保护原则。其内容包括:第一,商标专利权的获得在不同的成员国相互独立;第二,权力的消灭独立;第三,全力保护的实体内容相互独立;第四,专利商标权保护的范围也相互独立。《伯尔尼公约》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简称,缔结于1886年9月,1887年12月5日生效,是世界上最早的,也是成员最多的国际著作权公约。其基本原则有:1、国民待遇原则。即作者就其完成创作的作品享有权利,在七运国以外的其他缔约国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2、自动保护原则。公约约定,作者依国民待遇原则在其他同盟成员国享有和行使就作品的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3、独立保护原则。指作者在同盟成员国享受和行使著作权,独立于其在起源国享寿和行使的著作权。4、最低保护原则。公约强调,作者依本公约特别规定应当获得的权利不得受到任何损害,即依本公约受保护的作者,在出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成员国,除享受国民待遇以外,还享受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5、互惠原则。《伯尔尼公约》对非本同盟成员国的作者,其作品首次发表于同盟国的,享有本条项下规定的就其发表于同盟成员国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国民待遇。6、追续权。对于追续权,只能在相互给于追续权立法保护的国家主张这种权利,而国内立法不保护追续权的成员国将不受此限。
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1、国民待遇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内容:
(1)公约成员国的国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可以在任何公约成员国内享有该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2)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作品的第一版是在公约的某个成员国首先出版的,或者在某个成员国及其他非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则可以在公约成员国内享受到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3)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某个成员国有经常住所,须视其为该成员国的国民而提供版权保护。
2、 自动保护原则,指获得公约所规定的著作权,无须任何手续。换句话说,只要作者创作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来,就自动获得著作权,而不需要履行登记、缴纳样本等手续。
3、独立保护原则,指作者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所受到的保护;除公约的规定外,受保护程度及为保护作者权利所提供的司法救济方式,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
法律依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一条 适用本公约的国家组成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权利的联盟。
第二条 一、“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与电影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摄影作品以及与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
二、但本联盟各成员国法律有权规定仅保护表现于一定物质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中之一种或数种。
三、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改编乐曲以及某件文字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变应得到与原著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原著作者的权利。
四、本联盟成员国得以立法确定对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及这些文件的正式译本的保护。
五、文字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品,应得到与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作者对这种汇集本内各件作品的权利。
六、上述作品得在本联盟所有成员国内享受保护。此种保护应为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的利益而行使。
七、考虑到本公约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得以立法规定涉及实用美术作品及工业设计和模型的法律的适用范围,并规定此类作品,设计和模型的保护条件。在起源国单独作为设计和模型受到保护的作品,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可能只得到该国为设计和模型所提供的专门保护。但如在该国并不给予这类专门保护,则这些作品将作为艺术品得到保护。
八、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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