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避风港原则(什么是避风港原则)
本文目录
- 什么是避风港原则
- 避风港规则
- 避风港原则_大学图书馆数字资源相关避风港原则研究
- 民法典避风港原则
- 通知删除规则
- 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
- 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是什么
- 网络侵权中的“避风港原则”是什么
-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 避风港原则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条款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notice-takedownprocere)。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是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
避风港规则
法律分析:避风港规则是处理网络服务商与版权人纠纷解决的核心原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避风港原则_大学图书馆数字资源相关避风港原则研究
【摘 要】在数字化的浪潮下,大学图书馆纷纷开始建设自己的数字化资源。但大学图书馆自身的公益性,使得传统著作权法严重制约了大学数字化图书馆的建设。大学图书馆在建设数字资源过程中将会面临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种种风险。 【关键词】大学图书馆;数字资源;避风港原则 一、避风港条款含义以及实施背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是避风港条款,该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在网络信息传播数量急剧增大和传播渠道不断拓宽的背景下,网络中充斥着各种侵犯作者著作权的信息。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该市著作侵权纠纷占全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数的62%,其中以网络著作权纠纷为主,占全部著作权纠纷的80%以上。可谓“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二、我国对于图书馆数字资源的相关立法 对于数据库的版权一般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进行使用“购买数据库;国家的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211重点)(CALIS)的支持;以及自建库。”对其合法性来说,以下问题值得考量,第一,在向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购买时,其对于其提供的数据是否具有使用权和传播权。第二,对于图书馆这样一个特殊主体在法律上是否对其有特殊规定。首先,根据《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次,对于图书馆是否在购买前有能力对所购买的数据进行审核,一般来讲,由于数据库的信息量十分巨大,所以网络服务提供商通常没有能力事先进行专业的内容审核,应默认为其对侵权信息的存在并不知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一般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来约束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范围。《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三、避风港条款在大学图书馆中的适用 从法律规制的层面上看,如果权利人发现在大学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内有未经其授权的内容,并可供用户全文浏览甚至下载的情况时,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其处理的程序是:首先向图书馆发出通知书,然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网络上公告。此时,“避风港”条款就可以被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运用:其根本点就是要看待图书馆的行为是否符合这样5个要素:(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将其分解看待:(1)从购买的数据库来看,在各个数据库链接的主页有明示的名称,联系人等情况且学校一般购买的是规模大,制度规范的数据库。(2)大学图书馆基本都不会随意修改文献资料。(3)大学图书馆是否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即是否大学图书馆负有严格(形式和内容)的双重审查义务,从法律上来看,没有对审查义务上有规定,但从《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以及避风港规则来看待,应该说是采取的一种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构成原则是:首先,一定要对权利人造成伤害,其次,还要证明符合避风港原则的五个条件,才能认定不构成侵权。由此观之,权利人只要证明自己受到侵害即可。所以说,审查义务对于大学图书馆来说,是必须履行的,但现实的情况在于,图书馆没有能力进行这样的大规模审查,我们也不能要求图书馆有这样的能力(其原因在于文献量巨大和专业人员缺乏)。 参 考 文 献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杨志敏著.知识产权法新解——详析知识产权法的理论与实务 .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民法典避风港原则
法律主观:
避风港原则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应当承担删除的义务。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
法律客观: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通知删除规则
通知删除规则,主要运用于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中的主观过错的规则。当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所涉及的作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时,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含有特定内容的书面通知,要求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仍未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相关链接,则可认定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一、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有什么内容1、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2、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3、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避风港原则指什么1、“避风港”条款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2、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3、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是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
法律分析:“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我们也应该认定这个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是什么
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是:
1、“避风港原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侵权行为或侵权内容的存在后才有义务采取措施,如删除、屏蔽或是断开链接等。如果在明确知道侵权事实后,仍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则需要承担责任。
2、“红旗原则”是指当侵权事实显而易见,像“红旗一样飘扬”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假装看不见,或者以不知道侵权为由推脱责任。即在按常理和应尽的基本审慎义务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却不删除链接,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删除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实际上,“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或者说当符合一定条件时,网络公司不得以“不知道”“未接到通知”等为由,不履行对侵权作品的审查及删除链接义务。上述案件,法院就是按照“红旗原则”做出了判决。
网络侵权中的“避风港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第二部分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站承担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况。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都构成侵权责任,都应当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应当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例如自己发布信息,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在网站上发表他人作品等,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两种侵权责任都是过错责任,也都是自己责任。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提示规则,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也有的将其叫做“通知与取下”规则。 提示规则的要点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知道自己在该网站上被侵权,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示,通知其网站上的内容构成侵权,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该提示之后,应当按照其提示,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放任,具有间接故意,视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提示、或者经过提示之后即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承担责任,即为“避风港”规则。 以上就是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避风港原则是什么意思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具体情况是指,当权利人发现网络上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时,可以及时通知网络平台采取一定的措施,如断开链接、封号等措施停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网络平台也需及时通知侵权人对它采取措施的原因。而此时,网络平台不构成侵权,即只需完成通知、采取一定措施的义务就可以了,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若被指侵权人认为自己没有侵权的,可以向网络平台发送未侵权通知,网络平台应恢复断开的链接。法律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第十六条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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