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2发布时间(本辅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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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辅大讨论
政策性银行 1.由政府投资设立,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并且根据具体分工的不同,服务于特定的领域。 2.在从事业务活动中,贯彻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自主经营与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则。 3.共有三家: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4.资金来源有三:⑴财政拨付,⑵组建时划归的资本金,⑶发行金融债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999年先后建立了四家由国家投资的特定政策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从工、农、中、建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 投行券商 1. 在我国,极少直接以投资银行命名的投资银行。为数众多的证券公司实际是金融中介机构体系中投资银行这一环节的主要力量。证券公司习称“券商”。 2.《证券法》明确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分类管理原则:前者可从事证券承销、经纪、自营业务;后者只能从事证券经纪类业务。 3. 我国的证券公司与国外成熟的现代投资银行存在明显的差距,尚不能充分发挥投资银行的职能。 保险公司 1. 保险业是极具特色并具有很大独立性的系统。这一系统之所以被列入金融体系,是由于大量保费收入,世界各国的通例,多是用于各项金融投资。 2. 保险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我国《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不同类别的保险业务。同时规定,保险公司积聚的资金,除用于理赔给付外,其余只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及证券投资基金。如何改革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是重大研究课题。 3.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初,外国保险业机敏地看好中国保险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纷纷来华设立分公司及代表处;并积极与中国保险企业进行合作经营。 投资基金 1. 我国的投资基金最早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较为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产生于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后。 2. 第一批试点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封闭式基金,进入本世纪,开放式基金试点。现在是封闭型与开放型并存。 3. 2004年初,货币市场基金正式获准发行上市。 4. 2004年,银行办基金也进入实质性的筹备阶段。 5. 养老基金——— 6. 近些年来,我国存在一些名称形形**带有私募基金性质的投资基金。所控制的资金实力估计数量不一;多者达数千亿元。这类基金的出现和发展实质反映了集合投资制度的客观需要。但如何规范私募基金的发展,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汇今中投 • 汇金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公司根据国家授权,运用外汇储备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目前由其控股参股的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 •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9月成立,专事外汇投资运作业务的中国投资公司得以设立。对内,中国投资公司作为控股银行的股东,履行出资人责任,实现国家资本的保值增值;对外,作为国家主权基金,投资业务以境外金融组合产品为主。 IMF 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2. 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开发会员国的生产资源;促进汇率稳定和会员国有条不紊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货币贬值;协助会员国建立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增长的外汇管制;协助会员国克服国际收支困难(提供贷款和“建议”)。 数量大、期限长的贷款,申请国都要接受严格的监督。 3. 基金组织是以会员国入股方式组成的按企业经营规则运作的金融机构。美国拥有20%以上的投票权,在基金组织的决策中起决定性的作用。 4. 特别提款权 SDR是基金于 1969 年创造的记账单位。 世界银行 1. 世界银行The World Bank是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时组建的国际金融机构。 两个附属机构:国际开发协会IDA和国际金融公司IFC。三者统称世界银行集团。 2. 集团的宗旨是通过提供和组织长期贷款和投资,解决会员国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资助它们兴办特定的基本建设工程。 3. 世界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长期的生产性贷款; 国际开发协会是专门对较穷的发展中国家发放条件优惠的长期贷款; 国际金融公司主要任务是对发展中国家会员国中的私人企业提供资金,促进外国私人资本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促进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 商业银行的作用 1. 传统的概括: ⑴充当企业之间的信用中介,这有助于充分利用现有的货币资本。 ⑵ 充当企业之间的支付中介,由此可加速资本周转。 ⑶ 变社会各阶层的积蓄和收入为资本,这可以扩大社会资本总额。 ⑷ 创造信用流通工具(十二章专门讨论)。 2. 对商业银行作用的概括是多视角的。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观察商业银行作用的视角也不断交替变换。后面陆续介绍。 新视角较之旧视角无疑有其优越性;但以新视角简单否定旧视角,难免陷入片面性。 新视角大多是微观视角;只局限于微观视角而忽视宏观视角,不能获得全面的认识。 负债业务 1. 负债业务是指银行形成其资金来源的业务。 2. 全部资金来源大别为二: ⑴自有资金; ⑵吸收的外来资金 3.自有资金包括:成立时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股份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的利润。这些统称权益资本。 一般说来,存款货币银行资金来源中的自有资金所占比重很小,不过却是吸收外来资金的基础。 外来资金的形成渠道主要是, 吸收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向其他银行和货币市场拆借及从国际货币市场借款等; 其中又以吸收存款为主。 其他负债业务 1. 存款货币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其主要的、直接的目的在于缓解本身资金的暂时不足。 2. 向中央银行借款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再贴现,把自己办理贴现业务所买进的未到期票据,再转卖给中央银行; 二是直接借款,用自己持有的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品向中央银行取得抵押贷款。 1. 银行同业拆借是指银行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 2. 在这种拆借业务中,借入资金的银行主要是用以解决本身临时****的需要,一般均为短期的。 3. 同业拆借的利率水平一般较低。 1. 近二三十年来,各国存款货币银行,尤其是大的存款货币银行,在国际货币市场上广泛地通过办理定期存款,发行大额定期存单,出售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以及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2. 这种方式利于获得资金,又同时是易受冲击的脆弱环节。 资产证券化1. 作为银行主要资产的贷款业务,使银行时刻面对种种金融风险,其**别是流动性风险的强大压力。 2. 贷款证券化是银行避免贷款风险,解决流动性难题的重要途径。 3.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与金融中介的关键结合点。其意义远远超出银行化解流动性风险的范围。 规避行政管理创新 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规避金融行政管理法规,特别是不合理的、过时的法规,金融企业利用法规的漏洞,推出了种种新的业务形式。 如自动转帐制度、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等。 不良资产五级分类 国际上大体有两种分类法即“大洋洲模式”和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的“五级分类法”。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对存款人利益提供保护,以稳定金融体系的制度安排。 2. 美国是西方国家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最早的国家。 各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组织形式不尽相同:官方建立;官方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在官方支持下,由银行同业建立等。 优缺点 这一制度的功能基本如其组建的目标:维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大半个世纪的实践也体现了设计的初衷。 2. 但是,这一制度也明显地促成了道德风险,不仅削弱市场规则在抑制银行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而且使经营不善的投保金融机构有可能继续存在。 在国外,对于存款保险制度有着极不相同的评价。 1. 商业银行的经营的三原则: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 2. 三原则既统一又矛盾,要寻求最佳的均衡点。 巴塞尔协议 在这方面,首先推动的是对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1975年,由十国集团国家的中央银行行长建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87年通过“巴塞尔提议”。在“提议”基础上,于1988年通过《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有名的《巴塞尔协议》。 1. 《巴塞尔协议》的目的在于: ⑴制定银行的资本与其资产间的比例,订出计算方法和标准,以加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 ⑵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2. 协议的主要内容: ⑴关于资本的组成:把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档: 第一档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准备金,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 第二档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呆账准备金。 ⑵关于风险加权的计算:协议订出对资产负债表上各种资产和各项表外科目的风险度量标准,并将资本与加权计算出来的风险挂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 ⑶协议标准比率的目标:要求到1992年年底,银行的资本对风险加权化资产的标准比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 3. 在银行国际监管标准的建立中,以巴塞尔协议的银行资本标准最为成功。这个协议的影响广泛而深远。不仅跨国银行的资本金监管需视协议规定的标准进行,就是各国国内,货币当局也要求银行遵循这一准则。 4. 进入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许多国家银行体系的弱点进一步暴露,严重威胁世界的金融稳定。 进一步严格银行监管,强化各国金融体系,成为国际上高度关注的焦点。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3. 核心原则的主要内容,概括而言有: ——必须具备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目标和自主权; ——必须明确界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严格银行审批程序; ——重申《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强调应建立起对风险进行独立评估、监测、管理等的政策和程序; 新巴塞尔协议 1. 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 这一文件将全面取代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成为新的国际金融环境下,各国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的最新法则 2. 新资本协议出台的背景: ⑴在信用风险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对银行业的破坏力日趋显现。而《巴塞尔协议》主要考虑的是信用风险;同时,《巴塞尔协议》在其他方面也逐渐暴露出局限性。 ⑵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危机蔓延所引发的金融动荡给予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银行业的警示。 ⑶风险的衡量和定价方面的研究成果,在技术上为重新制定新资本框架提供了可能性。 3. 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1)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除原来考虑的信用风险,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2)第二大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管: 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 (3)第三大支柱——市场纪律: 市场纪律的核心是信息披露。为了提高市场纪律的有效性,推出标准统一的信息披露框架。 4. 对于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世界各国普遍支持,赞同采用风险敏感度较高的资本管理制度。 同时也普遍认为新协议太复杂,难以立即实施。 考虑到中国是发展中的国家,尤其是正处于转轨过程之中,中国银监会决定推迟实施新协议,并将出台自己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中央银行制度类型 大致可归纳为四种类型: 单一型 复合型 跨国型 准中央银行型 2. 单一的中央银行制度: 指国家单独建立中央银行机构,使之全面、纯粹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责。 又分为: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3. 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这种体制是在一个国家内只建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中央银行都实行这种体制,我国也是如此。 4. 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这种体制是在一国国内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银行机构,中央级机构是最高权力或管理机构,但地方级机构也有一定的独立权利。 这是带有联邦制特点的中央银行制度。属于这种类型的国家有美国、德国等。 5. 复合中央银行制度: 指一个国家没有设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而是由一家大银行集中中央银行职能和一般存款货币银行经营职能于一身的银行体制。 这种复合制度主要存在于过去的苏联和东欧等国。我国在1983年以前也一直实行这种银行制度。 6. 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是由参加某一货币联盟的所有成员国联合组成的中央银行制度。二战后,许多地域相邻的一些欠发达国家建立了货币联盟,并在联盟内成立参加国共同拥有的统一的中央银行 第十章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产生及类型 中央银行的类型 7. 欧洲中央银行: 1998年7月,一个典型的跨国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正式成立。它是欧洲一体化进程逐步深入的产物。 欧洲中央银行由两个层次组成:一是欧洲中央银行本身;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各国中央银行失去其相当的独立性。 第十章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产生及类型 中央银行的类型 8. 准中央银行: 指有些国家或地区只设置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或由政府授权某个或几个商业银行,行使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体制。 新加坡、中国香港属于这种体制。 中央银行的职能 发行的银行 1. 所谓发行的银行就是垄断银行券的发行权,成为全国惟一的现钞发行机构。 2. 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现钞都由中央银行发行。硬辅币的铸造、发行,一般也多由中央银行经管。 3. 在实行金本位的条件下,币值和银行体系的稳定取决于: ———银行券能否随时兑换为金铸币; ———存款货币能否保证顺利地转化为银行券。 4. 那时,中央银行的集中黄金储备成为支持庞大的货币流通的基础和稳定币值的关键;中央银行的集中黄金储备被视为银行券发行的黄金保证。 银行券的发行还要求信用保证,即钞票发行应以金融债权,主要是通过再贴现而持有的商业票据为保证。 按照“真实票据”论,商业票据的存在意味着缺乏相应数量的货币,根据商业票据发行的银行券是经济之所必要;商业票据到期,经济所不必要的银行券回流到银行。 但实践证明,无论是黄金保证还是信用保证,它的作用是有限的。 往往在经济周期刚刚出现困难苗头时,即使有信用保证和黄金保证,也保证不了银行券的兑现而引发金融震荡; 而过分根据保证的状况控制银行券发行,又会造成货币供给不足乃至加剧危机 7. 20世纪以来,各国的货币流通均转化为不兑现的纸币流通。 对货币供给的控制,均已从关注银行券和发行保证扩及存款货币。控制的最***也是通货只占其中一小部分的 M1。这是因为,经济稳定与否的关键已主要取决于较大口径的货币供给状况。 8. 银行券的发行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为中央银行调节金融活动提供了资金实力 银行的银行 1. 存、放、汇——同样是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内容,但面对的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 集中存款准备:集中统一保管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的制度,是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有些国家一直不太重视这一制度;重视的国家近些年来情况也有较大变化。 3. 最终贷款人:对于中央银行应该支持陷入****困难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保障支付链条不因挤兑等偶发事件的冲击而突然断裂以致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曾存在长期争论。但无论如何,今天世界的中央银行,已经十分明确地树立起保障支付链条的指导方针。有人甚而认为,在中央银行的任务中,这一条应该摆在首位。 4. 组织全国清算。 国家的银行 指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贯彻执行财政金融政策,代理国库收支以及为国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代理国库; ——代理国家债券的发行; ——对国家财政给予信贷支持; ——管理外汇和黄金储备; ——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 原始存款与派生存款 原始存款与派生存款这一对范畴,在金属铸币流通的条件下即已存在。 2. 在支票存款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出现了具有如下特点的经济行为: ⑴客户把铸币存入银行之后,并不一定再把铸币全数提出;从银行取得贷款的客户也通常是要求把贷给的款项记入自己的存款账户。 当他们的存款账户上存有款项时,既可在提取铸币,又可开出支票履行支付义务。 ⑷各个银行保存铸币的需要归结为二:一是客户从存款中提取铸币;二是结清支票结算中应收应付的差额。 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银行认识到:铸币的需要,相对于存款额来说,只是其一部分,而且比例相对稳定。只要按存款的一定百分比保持铸币库存即可应付顾客对于铸币的需要。 3. 在这样的特征经济行为之下,出现如下过程: ⑴设A银行吸收到客户存入10 000元铸币;根据经验,保存相当于存款额20%的铸币即足以应付日常提取铸币需要。那么,A银行即可把8 000元铸币贷给乙。A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如下: ⑵乙将8 000元铸币支付给丙,丙把铸币存入自己的往来银行B,按照同样的考虑,B银行留下20%的铸币即1 600元,其余6 400元铸币贷给客户丁。这时,B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如下: 存款货币创造的两个必要的前提条件 1. 各个银行对于自己所吸收的存款只需保留一定比例的准备金;。 2. 银行清算体系的形成。 基础货币 1. 存款货币银行的“存款准备”,是“准备存款”加“库存现金”;“漏损”的现金,也即不仅离开中央银行并且也离开存款货币银行的现金,是流通于银行体系之外的现金。 2. 对于创造信用货币来说,“存款准备”与“流通中的现金”这两者缺一不可。因而统称为基础货币,或称高能货币、强力货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称之为“准备货币(reserve money)”。 2. 基础货币的构成常用下式表达: B = R+C B为基础货币(由于基础货币也称高能货币,所以也通常以符号H代表); R为存款货币银行保有的存款准备金(准备存款与现金库存); C为流通于银行体系之外的现金。 货币乘数 1. 把货币供给量与基础货币相比,其比值称之为货币乘数。用MS代表货币供给,B为基础货币,m为货币乘数,则有下式: MS = m • B 2. 基础货币中的通货,即处于流通中的现金C,它本身的量,中央银行发行多少就是多少,不可能有倍数的增加; 引起倍数增加的只是存款准备R。 因此,基础货币C+R与货币供给量C+D的关系可示意如图: 相应的代数表达式: 4. C/D或D/C,即C与D的比,称为通货-存款比。这个比率的大小取决于私人部门行为。 R/D或D/R,即R与D的比,称为准备-存款比。这个比率的大小取决于存款货币银行行为。 这两个比率决定乘数的大小,再加上基础货币,即决定货币供给量。而基础货币的多少,在一定意义上说取决于中央银行行为 1. 费雪方程式。这一方程式在货币需求理论研究中是一个重要的阶梯。 以M为一定时期内流通货币的平均数量;V为货币流通速度;P为各类商品价格的加权平均数;T为各类商品的交易数量,则有: MV=PT 2. 费雪分析,在这三个经济变量中,M,是一个由模型之外的因素所决定的外生变量;V,由于制度性因素在短期内不变,因而可视为常数;交易量T,对产出水平常常保持固定的比例,也大体稳定。 因此,只有P和M的关系最重要:P的值特别是取决于M数量的变化。 3. 费雪方程式虽然关注的是M对P的影响,但是反过来,从这一方程式中也能导出一定价格水平之下的名义货币需求量: . 费雪方程式没有考虑微观主体动机的影响 1. 剑桥学派研究货币需求时,重视微观主体动机。认为,处于经济体系中的个人对货币的需求,实质是选择以怎样的方式保持自己资产的问题。 2. 每个人决定持有货币多少,有种种原因;但在名义货币需求与名义收入水平之间总是保持一个较为稳定的比例关系。对整个经济体系来说,也是如此。因此有: Md = kPY 1. 凯恩斯对货币需求理论的突出贡献是关于货币需求动机的分析。三种动机:交易动机、预防动机和投机动机。 2. 投机动机分析是凯恩斯货币需求理论中最有特色的部分。他论证,人们保有货币除去为了交易需要和应付意外支出外,还是为了储存价值或财富。 第十二章第一节 货币需求理论的发展 凯恩斯的货币需求分析 3. 凯恩斯设定,用于储存财富的资产有二:货币与债券。 货币是不能产生收入的资产;债券是能产生收入的资产。但持有债券,则有两种可能:债券价格下跌;债券价格上升。 如果债券价格下跌到持有债券的收益为负的程度,持有非生利资产——货币——就优于持有生利资产的债券,货币需求增加;反之,债券的持有量则会增加,货币需求减少。 第十二章第一节 货币需求理论的发展 凯恩斯的货币需求分析 4. 由于债券的价格取决于利率水平,微观主体预期利率水平下降,也就意味着债券价格将会上升,人们必然倾向于多持有债券;反之,则倾向于多持有货币。 因此,投机性货币需求同利率负相关。 4. 由于债券的价格取决于利率水平,微观主体预期利率水平下降,也就意味着债券价格将会上升,人们必然倾向于多持有债券;反之,则倾向于多持有货币。 因此,投机性货币需求同利率负相关。 交易动机和预防动机决定的货币需求取决于收入水平;基于投机动机的货币需求则取决于利率水平。因此凯恩斯的货币需求函数如下: M=M1+M2=L1(Y)+L2(r) 6. 式中的L1、L2,是作为“流动性偏好”函数的代号。凯恩斯也常用“流动性”指货币。 弗里德曼的一个具有代表性个货币需求函数: 式中, 为实际货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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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对人了,我来回答。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 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 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 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 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1 早期的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从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来看,银行业务的特性决定了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其外部负效应不仅体现为债权 债务链条的断裂,从而给工商企业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而且这些又反过来造成银行体系的混乱,并殃及社会的稳定;信息的不对称对银行而言则是一把** 剑,它既可以掩盖银行储备不足和资产质量低下的窘迫,也可能因公信力的丧失而破产倒闭。银行困境的解脱取决于清偿能力尤其是流动性的大小。解决这一问题的 传统做法一是资产变现,二是市场介入,但是这两种做法的劣势非常明显。除了要损失大量的交易费用之 外,还要受到市场资金可供量的严格制约,从而产生巨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各国中央银行一方面充当最终贷款人,在商业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对其施以援手,另 一方面则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对受损公众进行补偿。这类亡羊补牢式的举措都是立足于银行的外围,没有对银行的经营过程提出根本性要求,因而不仅未能有效地遏 止银行的倒闭,反而可能增大了银行破产的风险,故而遭到经济学家的批评。由于最终贷款人的存在(最终贷款人通常以低于市场的利率放贷)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 建立,商业银行一方面有通过增加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成本、获取高额利润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有扩大债务依存度的冲动和便利,破产风险因此不断累积。正是在这 样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以及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才逐步将银行的监管从外围修补转到内部调控,并对影响银行风险的主要因素进行详细的剖析。 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因 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 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巴塞尔协议的 实质性进步体现在 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 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 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 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可见,《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巴塞尔报告》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此前的协议都注重如何为银行的稳定经营创造良好的国内、国 际环境,强调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间的分工协作,对银行体本身尤其是对银行防范风险屏障的资本没有作出任何有实际意义和可行标准的要求。而《巴塞尔报 告》则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从而解脱了监管当局劳而无获或收获甚微的尴尬;其次,监管重心从 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巴塞尔报告》规定银行必须同时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两个比例要求,总资本和核心资本都必须按 明确给定的标准计量和补充。这既是对以往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表明报告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质。第三,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 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这表明报告的制定者真正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而必须将其与 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而资产的风险程度又与资产的性质相关。报告以不同的风险权重将不同风险的资产加以区分,使得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 资本量,或者说同样的资本量可以保障不 同规模的资产。资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体现出报告的动态监管思想。针对以往银行通常以金融创新方式扩大表外业务以逃避资本监管的现象, 报告认识到监管表外资产的必要,因而首次将表外资产纳入监管。 尽管巴 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2 协议的补充完善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浪潮的涌动,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跨国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使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银行经营 的国内、国际环境及经营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规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为提高。这使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报告》难以解决银行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新情 况、新问题。为应对这些挑战,巴塞尔委员会对报告进行了长时期、大面积的修改与补充。 第一,1991年11月,在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经营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条件下的性质差异后,重新详细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以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备金与坏帐准备金,以确保用于弥补未来不确定损失的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而将那些用于弥补已确认损失的准备金排除在外。 第二,初步认识到除OECD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国别风险之外,OECD成员国之间同样也存在国别风险,因而一改《巴塞尔报告》中对所有经合组织成 员国均确定零主权风险权重这一极其简单化的衡量方法,于1994年6月重新规定对OECD成员国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调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韩国等国家的信 用等级。 第三,作为金融快速国 际化的反映,开始提升对市场风险的认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市场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国际银行业的迅速扩张,加上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国际金 融市场间的联系空前紧密,世界金融形势错综复杂;随着衍生金融品种及其交易规模的迅猛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种的交易,或是以资产证券化和控 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管制,并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银行与金融市场的交互影响也越发显著。这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尽管《巴塞尔报 告》的执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市场风险却经常发生。这说明仅靠资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最典型的 案例是巴林银行。这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1993年底时远远超过8%,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这家老牌银行便宣告破产。 鉴于这些情况,巴塞尔委员会在1995年4月对银行某些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并在1996年1月推出《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该规 定认识到,市场风险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包括交易帐户中受到利率影响的各类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银行的外汇风险和商品(如贵 金属等)风险,它们同样需要计提资本金来进行约束。 1997年7月 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更是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的倒闭到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人们看到,金融业存在的 问题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问题,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 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尽管这个文件主要解决监管原则问题, 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它为此后巴塞尔协议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监管框架,为新协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的空间。新协议所重头推出并具有开创性内容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市场约束,都在《核心原则》中形成了雏形。 4 新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彻底修改资本协议的工作是从1998年开始的。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草案第一稿,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新 协议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协议代 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实践证明,单靠资本充足率无法保证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自从1988年资本协议问世以来,一些国家的监管部 门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时使用这三项手段强化资本监管,以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的目标。然而,将三大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并以监管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求监 管部门认真实施,这无疑是对成功监管经验的肯定,也是资本监管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与1988年资本协议所不同的是,从一开始巴塞尔委员会希望新协议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十国集团国家,尽管其侧重面仍是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 ”(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尔委员会提出,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银行,并预计非十集团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 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希望,经过一段时间,全世界所有的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客观上看,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可能会采用新协议来分析 各国银行的资本状况,而有关国际组织也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协助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新协议,并检查其实施情况。因此,发展中 国家需要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 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这是因为新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 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并为尽量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应该说,银行监管制 度的复杂程度,完全是由银行体系本身的复杂程度所决定的。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将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新协议。为确保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非十国集团国家也会 力争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实施新协议。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发育程度和监管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实施新协议的难度不可低估。在此,还必须提出,就 目前的方案来说,新协议首先是十国集团国家之间的协议,还没有充足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情。 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标准法和内 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说比原来以经合组织 国家为界限的分类办法更客观、更能反映实际风险水平。但对包括中国在内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用该法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发展中国家国 内的评级公司数量很少,也难以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若硬套标准法的规定,绝大多数企业的评级将低于BBB,风险权重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业)。企业不会有参加评级的积极性,因为未评级企业的风险权重也不过是100%。此外,由于风险权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采用这种方法自然会普遍提高银行的资本水平。 将内部评级法用于资本监管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该方法继承了1996年市场风 三、借鉴意义 巴塞尔协议变化向我们展示了国际银行监管发展的最新趋势,这对于我们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下的银行监管可供借鉴。 1.充分考虑各行差别 巴塞尔协议十分注重监管制度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巴塞尔委员会充分考虑了各个银行经营业务特点、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差别,对有关风险的衡量和定量尽量避免整齐划一的方法,而是区别对待。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市场化金融体系构建进程,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等在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各异。这就要求我们在相关风险监管指标的制定和监管某些选择方面,要根据各个银行所处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强、灵活度大的方案,进行分类监管。 2.综合考虑各种风险 有关风险的范围在协议中不断扩充:从信用风险到市场风险,进而又涵盖了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名誉风险等其他风险。这是监管当局对日趋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的必要应对,是走向全面而准确监管的步伐。在逐步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的中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也不再仅限于信用风险,而是要迎接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来自各方的考验。因此,在制定监管指标时应具有预见性,充分考虑到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内银行可能面临的各种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风险,为未来银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留有足够空间,不至于使监管法规陷入被动的境地。 3.建立内部风险模型 外部监管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相结合,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由对抗型向协作型的转变,是银行监管的一大趋势。内部风险模型的建立不仅是银行自身经营的必要,也是确保监管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与国际银行业相比十分落后,内部风险模型几乎处于空白阶段。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并配合商业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模型。 4.注重金融创新因素 金融创新既可能化解并降低银行经营中的风险,也可能使银行暴露出巨大的风险,甚至将其推入破产的困境。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衡量与测定已经成为国际银行监管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银行业有关的金融创新业务处于初级阶段,数量和品种有限,但是不应低估其业务推广的速度。应及早着手进行相关监管法规的制定。 5.强化市场约束作用 监管当局对银行的监管只是监管体系的一部分,作为视信用为生命的商业银行,必然十分重视其市场评价。市场约束是一服强大的监督力量。新框架首次纳入市场约束,反映了对市场约束力量的重视。转轨时期我国金融市场对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不强,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保证市场约束力量69充分发挥,应强化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皮的管理,对违反者的严厉惩治,应制定更为具体可行的方法,使银行处于严密的监管网络。 本文关键:巴塞尔协议的新框架与我国银行监管 三、操作风险国际案例比较 案例一:巴林银行。1995年2月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宣布了一条消息:巴林银行不得继续从事交易活动并将申请资产清理。10天后,以1英镑的象征性价格被荷兰国际集团收购。巴林银行总损失为13亿美元;资本损失100%;从违规到灾难发生的时间为三年;违规内容是未经授权及隐匿的期权和期货交易、隐匿亏损;违规者为新加坡附属机构交易员;操作风险发生的原因在组织因素上,治理、管理、文化多元、沟通失败;在政策因素上,违反政策、不合规、职责不清;在人员因素上,雇员不当、雇主判断失误。 具体分析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首先,巴林银行没有将交易与清算业务分开,允许里森既作为首席交易员,又负责其交易的清算工作。在大多数银行,这两项业务是分立的。因为让一个交易员清算自己的交易会使其很容易隐瞒交易风险或亏掉的金钱。这是一种制度上的**。其次,巴林银行的内部审计极其松散,在损失达到5,000万英镑时,巴林银行总部曾派人调查里森的账目,资产负债表也明显记录了这些亏损,但巴林银行高层对资产负债表反映出的问题视而不见,轻信了里森的谎言。里森假造花旗银行有5,000万英镑存款,也没有人去核实一下花旗银行的账目。监管不力不仅导致了巴林银行的倒闭,也使其3名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法律惩处。 ,《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及精神也不可避免地影响着我国的金融监管。在这方面,作为“改革开放窗口”的特区走在了最前面。1993年5月25日,深圳市人民银行颁布了《深圳特区银行业资产风险监管暂行规定》,对设在深圳市的金融机构实行资产风险管理。因其与协议的基本精神一致,这一规定又被誉为我国银行业的“巴塞尔协议”。到了1994年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同时发布《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和《关于资本成份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借鉴实施协议的标准。此外,协议的精神还体现在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9条的规定中。 当然,对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的有关规定仍存在一些不足:第一,资本项目组成规定得过于简单,现行规定的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而附属资本仅指贷款呆帐准备。第二,在确定资本构成的具体条件时,没有考虑到国有银行之外的股份制银行的实际需要,也没有为银行将来业务拓展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留下余地,甚至有些规定已因新法律的施行而失去了意义。第三,仅规定了对银行表内资产的测算,对表外项目缺乏应有的考虑,难以达到现代金融监管的要求,也未能完整地体现《巴塞尔协议》的精神。第四,贯彻协议标准的具体措施似显薄弱,更没能象美国那样在协议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供更完善的安全保障。第五,个别规定,比如深圳市的规定,带有某些地区歧视的色彩。在确定风险权数时,对本地和外地企业采取了差别待遇,为向后者提供的贷款融资规定了较高的权数,这一方面限制了其本地银行资产的向外扩张,另一方面也明显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这种在地区之间设置资金壁垒的做法应当尽量避免。此外,现实中还有相当多银行的资本达不到协议或规定要求的水平,国家对此也相当重视,去年就曾专门采取降低存款准备金要求、发行国债转增资本的措施,以提高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4什么时候出来
2007年到2008年。该协议4是2007年到2008年出来的。巴塞尔4是在2007到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以后,为了应对这种变化后的新环境,才出现的。《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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